貫徹法治原則 保障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權益
- 發佈時間:2016-05-03 05:58:58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4月28日通過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這部法律的出臺,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和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友好交流與合作,也有利於依法加強監管,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行為。該法充分貫徹法治原則,具有許多亮點。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該法二審稿公佈以後,引起國內外廣泛關注,最終通過的法律對二審稿進行了較大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麵包括境外組織和個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這些修改不僅是法律條文的改動,更重要的是它體現了立法機關制定這部法律所遵循的立法原則和所要達到的立法目的。
精準管理、突出重點。最終通過的法律進一步明確了該法的調整範圍,境內外學校、醫院等機構之間正常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不納入該法調整。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臨時活動分別規定了不同程式,簡化了後者的辦理程式。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只需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改變了二審稿規定的許可制度。
保障權利、提供服務。該法不僅是一部管理法,也是一部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服務、保障其權利的法。該法規定有關部門應當為境外非政府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對有關機關和部門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確要求,登記管理機關要抓緊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要公佈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要在網站上公佈如何申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式。有關機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要提供政策諮詢和活動指導服務。該法最終刪除了二審稿中有關代表機構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於方便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工作。
規範運作、權責明確。該法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式,明確由公安機關作為登記管理機關。我國公安機關負有管理戶籍、國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華活動有關事務的管理職責,在管理外國組織機構及其人員在華活動有豐富經驗,由公安機關作為登記管理機關是適當的,該法對公安機關的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規定。該法在賦予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按照法治的原則,明確其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規定了具體的義務和責任,這有利於促進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規範發展。
總之,該法的出臺明確了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地位,有利於規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該法的出臺將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法治的軌道上獲得更好的發展。改革開放是中國的基本國策,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依法治國是中國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國勢不可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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