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財政局:營改增優惠政策公佈限額標準可上浮20%
- 發佈時間:2016-05-01 08:30: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北京財政局:營改增優惠政策公佈限額標準可上浮20%
京華時報訊(記者趙鵬)今起,營業稅完全退出我國的稅制體系。記者昨天獲悉,市財政局公佈了“京財稅〔2016〕633號通知”,明確了本市自5月1日起執行的營改增優惠政策,其中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以及對持《就業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均實行限額標準上浮20%的優惠。
該通知規定本市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增值稅起徵點,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在優惠政策方面,本市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行限額標準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行定額標準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本市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行限額標準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行定額標準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
>>背景
記者了解到,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建立了增值稅和營業稅並存的稅制體系。2012年1月1日,國務院決定率先在上海市實施營改增試點,試點行業包括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再到2013年8月在部分行業、全國範圍試點;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改革,將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改革,營改增共經歷了三個階段。
營改增可從制度上消除重復徵稅,減輕企業稅負,增加企業活力。通過對建築業、房地産業等老合同和老項目實行政策平轉,以及對特定行業制定過渡性優惠措施等,總體上可實現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絕大多數企業稅負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營改增全面擴圍後,今年我國就要給企業減5000億元的稅,北京市每年則新增減稅420.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