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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企業生産“雷軍電動車” 被判賠小米40萬

  • 發佈時間:2016-05-01 07:32: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因認為濰坊瑞馳公司在其生産的電動車上使用了“m”形商標,並取名“雷軍電動”,侵犯了自家商標權,小米公司將該家電動車生産企業訴至海淀法院。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小米公司40萬元。

  小米公司訴稱,小米公司2012年在第12類電動運載工具上申請註冊了“m”商標,並將該商標用於九號迷你平衡車上。雷軍作為小米公司的創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1月出具聲明,授權小米公司可使用其名字進行商業活動。後來,小米公司發現被告生産的“雷軍電動車”使用了小米的標識作商標。小米公司認為,被告這是為了搭小米公司的便車,使公眾誤認為該款電動車是小米公司生産的,或者與小米公司有關聯,故訴請法院判令對方賠50萬元。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生産的電動車上使用的商標與小米商標高度相似,還將與小米創始人雷軍相同的名稱作為商標,凸顯主觀惡意侵犯小米公司商標專用權。

  最終,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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