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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7宗違法違規案件被行政處罰

  • 發佈時間:2016-04-29 19:09: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4月29日電 今日證監會例行發佈會上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近日,證監會對7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3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內幕交易及違法持有、買賣股票案,1宗內幕交易及資訊披露違法案,1宗資訊披露違法案。

   吳峻樂等涉3宗操縱市場案

  在3宗操縱市場案中,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深圳市中鑫富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鑫富盈)控制使用“四川信託-宏贏七十三號”等10個信託計劃證券賬戶下挂的11個交易子賬戶,投資者吳峻樂控制使用“廈門信託-鳳凰花香二號”等10個信託計劃證券賬戶下挂的18個交易子賬戶和4個個人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及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所控制賬戶之間交易等方式,合謀操縱“特力A”、“得利斯”股票價格,反向賣出獲利。其中中鑫富盈、吳峻樂操縱“特力A”股票價格分別獲利約1.5億元、1.7億元,操縱“得利斯”分別虧損約0.3億元、1.8億元。中鑫富盈、吳峻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第(3)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中鑫富盈實際控制人李建林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中鑫富盈違法所得約1.5億元,並處以約4.4億元罰款;對李建林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沒收吳峻樂違法所得約1.7億元,並處以約3.5億元罰款。

   此外,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5月4日,唐隆控制使用“夏某艷”等20個證券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影響“渤海活塞”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期間股價漲幅77%(按複權價格計算),獲利約3,059萬元。唐隆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第(3)項、第(4)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3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唐隆違法所得約3,059萬元,並處以約9,178萬元罰款。

   2015年7月1日13時13分41秒至13時31分59秒期間,葉兆平控制使用“田某”、“巢某遊”、四川信託有限公司-金贏12號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賬戶共3個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取盤中拉抬、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等方式交易“飛馬國際”,獲利約34萬元。葉兆平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第(3)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3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葉兆平違法所得約34萬元,並處以約103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被查處

  1宗內幕交易案中,2013年8月8日,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申華控股)高層湯某、翟某與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華晨集團)高層雷某陽初步討論申華控股重組事項時,確定朱岩(華晨集團資本運營部部長)負責配合相關工作,其為申華控股重組這一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朱岩控制使用“朱某明”賬戶交易“申華控股”。徐英係華晨集團辦公室主任,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雷某陽、湯某、翟某均有聯繫接觸,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控制使用“包某峰”賬戶交易“申華控股”。投資者孟慶虹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祁某民(華晨集團董事長)、湯某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存在接觸,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控制使用“寧某輝”、“孟某華”賬戶交易“申華控股”。投資者李俊與因履行職務知悉內幕資訊的楊某毅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聯絡接觸,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申華控股”。朱岩、徐英、孟慶虹、李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的規定,構成內幕交易。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朱岩違法所得約2萬元,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徐英處以5萬元罰款;沒收孟慶虹違法所得約241萬元,並處以約241萬元罰款;對李俊處以5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及違法持有、買賣股票案相關人員被處以罰款

  1宗內幕交易及違法持有、買賣股票案中,杭州炬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炬華科技)董事長丁某華是炬華科技2013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及相關事項這一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潘榮偉與丁某華聯絡頻繁,潘榮偉控制使用“潘某榮”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炬華科技”,盈利約14.2萬元。潘榮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潘榮偉從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約14.2萬元,並處以約42.7萬元罰款。此外,潘榮偉在我會浙江監管局工作期間,實際控制“潘某榮”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共獲利約13.7萬元。潘榮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第1款之規定,鋻於潘榮偉已向有關部門上交了違法所得,對該項行為,證監會決定對潘榮偉違法買賣、持有股票違法行為處以約41.1萬元罰款。

   相關人員涉案博元投資內幕交易及資訊披露違法案被處罰

  1宗內幕交易及資訊披露違法案中,李某某為許某某收購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這一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朱康軍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李某某聯絡頻繁,控制使用15個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合計買入“博元投資”股票約3,706萬股,成交金額約3.2億元。朱康軍上述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構成內幕交易。同時,朱康軍實際控制“齊某某”等4個賬戶于2014年12月19日累計持有“博元投資”約1,120萬股,達到“博元投資”已發行股份5%以上,朱康軍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資訊,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02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朱康軍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朱康軍內幕交易行為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合計罰款90萬元。

   海格物流涉案資訊披露違法

  1宗資訊披露違法案中,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間,海格物流與控股股東深圳市奧世邁實業有限公司之間共發生113筆關聯資金交易。此外,2014年5月28日,梅春雷(海格物流董事長兼總經理)轉款1,000萬元給海格物流的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海格天原物流有限公司(簡稱海格天原),同日海格天原將1,000萬元轉給海格物流,2014年6月5日、6日,海格物流將上述1,000萬元直接還給梅春雷。對於上述關聯資金交易,海格物流未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也未及時披露。海格物流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資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梅春雷、趙積虎(海格物流董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阮繼紅(海格物流財務負責人)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海格物流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梅春雷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趙積虎給予警告,並處以4萬元罰款;對阮繼紅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張曉軍表示,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擾亂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嚴厲懲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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