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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確保只減不增 酒店借機漲價不“厚道”

  • 發佈時間:2016-04-29 10:53:3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一些國際知名連鎖酒店表示,計劃在5月1日後上調酒店服務費比例,而漲價的理由則是根據“營改增”規定統一進行調整。“營改增”試點究竟是不是酒店服務收費漲價的根本原因呢?記者為此採訪了北京幾家大型酒店的負責人以及北京市國稅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得到的結果卻與計劃漲價的酒店給出的理由完全相反——“營改增”試點後,酒店業成本非但不會上升,反而會有一定比例的下降。

  減少重復納稅 “營改增”為酒店業減負

  友誼賓館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營改增”政策使酒店業減少重復納稅。具體來講,酒店業“營改增”後,通過向接受服務的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並允許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也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消除了營業稅制下的重復徵稅。

  西苑飯店相關工作人員則給記者算了這麼一筆賬,“營改增”試點後,儘管稅率由營業稅的5%調整到改徵後的6%,但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稅收入要換算成不含稅的收入,計稅收入基準比營業稅是降低的,同時取得的成本和與經營有關的費用類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根據發票的稅率不同,抵扣的金額不同,最高可抵扣17%,最低也能達到3%,所以説稅負應該是下降的。

  西苑飯店的財務負責人也表示:“營改增”政策執行後除了會計核算上需要進行調整外,對酒店的價格沒有太大的影響,對客人收取的住宿費也不會有波動。

  “營改增”只減不增 納稅人將享實惠

  記者就“營改增”會給酒店業企業帶來怎樣的影響等問題專程採訪了北京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的負責人。該負責人對增值稅的原理向記者進行了闡述,同時,通過舉例針對部分酒店業企業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為理由提高酒店服務價格的不良現象,從稅收徵管角度做出了解讀。

  據介紹,原徵收營業稅時,計算應納稅額是以計稅銷售額直接乘以5%稅率得出,屬於價內稅;改徵增值稅後,調整為價外稅(稅款不包含在商品價格內的稅),這次改革以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為目標,不會給納稅人增加負擔。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是先把原營業稅計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按照6%適用稅率計算得出銷項稅額,再減去進項稅額得出應納稅額。從計稅銷售額角度看,“營改增”後要比原營業稅要低,加之可以抵扣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酒店業稅負應當會略有下降。

  舉例來説:如果房價為1000元,加上15%的服務費,酒店合計收費1150元,營業稅應納稅額=1150*5%=57.5元,客人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總額為1150元,由於不能抵扣進項稅額,1150元全部進入其所供職的公司成本。“營改增”後,假如酒店不增加服務費,酒店的不含稅銷售額為1150/1.06=1085元,按照6%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為65元,由於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得出,只要納稅人當期取得的進項稅額等於或大於7.5元(65-57.5=7.5元),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納稅額與原營業稅相比就會持平或者減少。

  “營改增”後,酒店可以在設備、耗材、水電氣費、服務採購、不動産購買與租賃、酒店維護維修等諸多方面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用於抵扣,運營成本會相應下降,因此利潤水準並不會受影響,很有可能上升。按照北京國稅局前期開展的“營改增”典型企業調查數據,酒店業納稅人可取得扣稅憑證的支出佔其總支出的47.4%,就算部分納稅人達不到此標準,也不會太低。據此測算,酒店業“營改增”後稅負應當會略有下降。相對於客戶而言,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費用為1085元,比1150下降65元。

  “營改增”實為減負 酒店借機漲價不“厚道”

  專業人士介紹説,增值稅的價外稅原理是在原含稅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將價格分離為不含稅價格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兩部分,而不是在原含稅價格的價外再另行收取增值稅。目前,個別酒店業企業直接調增了酒店服務價格,實質上是在原來的營業稅收入基礎上增加了增值稅,與增值稅計稅原理不符,也與改革初衷不符。

  北京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上述負責人鄭重指出:調整酒店服務價格是企業自主經營行為,與“營改增”無必然聯繫。個別企業不能以“營改增”為理由,借機調增酒店服務價格並向消費者進行不實宣傳,凡發生這一情形的,必須立即予以糾正,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記者 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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