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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監管辦法》明確了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的六種品質義務

  • 發佈時間:2016-04-28 10:29: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張慶成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國家工商總局:《監管辦法》明確了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的六種品質義務

  人民網北京4月27日電(張慶成)4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保局副局長李軍、消保局商品服務處處長潘海峰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與網友共同交流工商總局將於近期實施的《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的有關情況。在訪談中,潘海峰告訴記者,《監管辦法》明確了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的六種品質義務。 >>>訪談全文

  潘海峰:根據《産品品質法》對“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産品的品質”的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義務的原則規定,《監管辦法》對商品經營者的品質義務做出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一是明確了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停止銷售及退換貨等商品品質管理制度的義務,確保商品的來源可溯和品質合法,對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銷售,不符合品質要求的商品要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二是明確了禁止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商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品質要求的商品不得銷售,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標識,禁止銷售“三無”商品;三是明確規定了銷售者處理消費糾紛履行民事責任的義務以及對不合格商品的退市退貨責任;四是明確了不得將禁止銷售的商品用作獎品贈品或者用於經營性服務;五是明確了運輸、保管、倉儲服務經營者不得為禁止銷售的商品提供便利條件等品質義務;六是明確商品經營櫃檯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以及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等對入場銷售者的管理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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