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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嚴禁安排職校生到酒吧、夜總會實習

  • 發佈時間:2016-04-27 12: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佘穎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7日訊(記者佘穎)教育部與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了《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規定》對實習中的學生權益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求“無協議不實習”。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二是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避免“廉價勞動力”現象發生。要求實習單位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三是提出明令禁止事項。對不適宜學生實習的情況,如安排一年級學生頂崗實習,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等,《規定》均予以了明確禁止。同時,《規定》還明確,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種情況: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四是指出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五是對頂崗實習學生佔實習單位在崗人數比例作出約定。《規定》明確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為更好地保障學生權益,《規定》還進一步明確,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並提出要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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