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先進國際經驗完善農業保險制度
- 發佈時間:2016-04-26 02:31:08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高飛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在國民經濟社會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在提高農業防災減災能力、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據統計,“十二五”期間,我國農業保險累計向10.4億戶次農戶提供風險保障6.5萬億元,向1.2億戶次農戶支付賠款914億元。2015年,農業保險提供風險保障1.96萬億元,同比增長20.42%,約佔農業GDP的32.27%;賠款支出260.08億元,約佔農作物直接經濟損失的9.64%。價格保險試點已拓展到26個省市,承保品種增加到18個。人工干預天氣、GPS定位、無人機航拍等高科技應用日益廣泛。農業保險精準扶貧、制種保險試點、農業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等得到了各界充分肯定。
然而,我們也必須看到,農業保險政策在制定和實施層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參保意識低,農戶還有不少“寧信天、不信保”;保險公司制定的理賠標準高、賠償認定操作難度大;保險覆蓋面窄、品種有限;以及種糧大戶參保還未完全實現“少繳少賠、多繳多賠”。而且,隨著農業保險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與保障水準的進一步提升,風險累積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這些問題,既有普遍共性,又有獨特個性;既包含主觀考慮,又涉及客觀制約;既要考慮農戶利益,也要顧及保險機構的經營業績。問題的産生既有縱向上歷史發展階段的影響,又有橫向上現實層面政策因素的影響;既有因地區差別造成的政策效果差異,也有政策不完善造成的參保農戶不甚滿意。因此,農業保險的風險特性和政策屬性客觀上要求保險行業要建立一套更高效、更穩定的保險機制,以適應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既要立足當前實際,探索建立符合國情、農情,更加穩定有效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同時也要積極吸收和利用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以完善當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
以實施再保險制度為例。美國農業保險自1938年以來發展一直比較緩慢,直到1996年政府立法規定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提供穩定的再保險支援,大大增強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使美國農業保險的保障水準和覆蓋面迅速提升,成為全球最大的農險市場。歐洲的主要農業國家西班牙通過立法明確由國家保險賠償集團組建共保體(AGROSUGUROS)提供農業再保險服務;法國依託農業互助保險社和中央再保險公司(CCR)建立專項農業再保險制度。義大利、俄羅斯、巴西、日本等國均建立了以再保險為主體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這些制度為穩定所在國的農業保險和農業生産,激活農業保險市場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僅如此,西方國家數十年的實踐經驗還表明,農業保險對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依賴性,換句話説,法律法規的制訂與完善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前提和保障。
這些好經驗、好做法對我國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促進農業保險服務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我們應該充分總結和借鑒國際經驗,儘快完善我國農業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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