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發通知開展綠色公司債券業務試點
- 發佈時間:2016-04-22 18:58:3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深交所網站4月22日消息,深圳證券交易所就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有關事項發佈通知。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發行人申請綠色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或掛牌條件確認、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除按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則的要求報送材料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應當包括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産業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或標準、環境效益目標、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內容;提供募集資金投向募集説明書約定的綠色産業項目的承諾函;提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知還指出,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産品、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企事業單位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公司債券。
【通知全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開展綠色公司債券業務試點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踐行“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堅持綠色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要求,積極發揮公司債券融資對促進綠色發展、推動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發展環保産業等支援作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就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綠色公司債券,是指依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支援綠色産業的公司債券。綠色産業項目範圍可參考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目錄(2015年版)》(詳見附件)及經本所認可的相關機構確定的綠色産業項目。
二、發行人申請綠色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或掛牌條件確認、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除按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則的要求報送材料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應當包括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産業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或標準、環境效益目標、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內容;
(二)提供募集資金投向募集説明書約定的綠色産業項目的承諾函;
(三)提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鼓勵發行人提交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就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屬於綠色産業項目所出具的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四、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説明書中約定將募集資金用於綠色産業項目建設、運營、收購或償還綠色産業項目貸款等,並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對募集資金進行管理。
五、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於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六、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按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等規則規定或約定披露的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應當披露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産業項目進展情況和環境效益等內容。
綠色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年度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中應當披露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産業項目進展情況和環境效益等內容。
七、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按年度向市場披露由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對綠色公司債券支援的綠色産業項目進展及其環境效益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
八、本所將安排專人處理綠色公司債券的申報受理及審核,以提高綠色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或掛牌條件確認工作效率。
九、本所對綠色公司債券的債券名稱進行統一規範,並適時與證券指數編制機構合作發佈綠色公司債券指數。
十、鼓勵政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優惠政策支援綠色公司債券發展。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産品、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企事業單位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公司債券。
十一、綠色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未盡事宜按照公司債券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發行綠色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預審核或掛牌條件確認,以及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三、符合要求的綠色資産支援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綠色債券品種在本所相關審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四、本通知由本所負責解釋。
十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