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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排污許可頂層設計擺脫紙上談兵

  • 發佈時間:2016-04-22 08:41:5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面實現排污許可制度再次出現在環保部的規劃中。昨日,環保部部長陳吉寧表示,“十三五”期間,我國將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幾日內陳吉寧再次公開提及這項制度的相關安排。業內表示,目前這項制度推行主要阻礙包括法律支撐不足、定位不清晰、證後監管弱等,環保許可證全面推開有望告別“紙上談兵”,出現實質性進展。

  “十三五”全覆蓋

  此前多年一直提出要全面推行卻始終難有突破的排污許可制度或在“十三五”期間出現明確進展。

  日前,陳吉寧透露,環保部正在開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研究出臺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的實施方案,初步考慮用五年或更長一點的時間,將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成為固定點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而這也是中央為數不多明確這項制度具體進展的表態。

  具體來説,陳吉寧介紹,在我國排污許可制度頂層設計中將堅持品質約束、減排導向。通過排污許可規範污染源的環境行為,實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解決好固定源的穩定達標問題。

  而早在去年9月,北京市環保局起草的《北京市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送審稿正式對外公佈並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

  《辦法(草案)》擬規定,北京所有排放大氣和水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都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當時就有專家表示,如果這項制度最終獲得通過,那麼北京就有可能攻破排污許可制度的堅冰,邁出具有代表性的一步,為全國推開制度鋪路。而後,河北、遼寧等地也都相應公佈了地方制度的草案、徵求意見稿等。

   多年停滯不前

  長期以來,停滯不前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度幾乎是每一任環保部負責人都十分頭疼的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企業排放許可制度又稱排污許可證制度,這項許可是環境管理部門所頒發的、賦予組織和個人排放污染物權利的憑證,其目的在於明確排污單位在進行污染物排放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實現排污單位日常生産階段的排污行為控制。

  “排放許可是法定的許可程式,排污者拿到許可證後才可以依法排污,同時許可證也是執法監督的一個基本依據。”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柴發合表示。在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看來,排放許可制度是國際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基本制度,目前,美國、日本、德國、瑞典、俄羅斯以及我國香港、台灣地區等均已對水污染物排放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

  此外,對於近年來我國力推的排污權交易制度來説,排污許可也是一項關鍵要素。

  然而,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了20多年至今仍在蹣跚起步。其實,早在2003年原國家環保總局就啟動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立法工作,但在2009年推出征求意見稿之後卻戛然而止。

  直至2014年,新《環保法》從頂層設計上增加了“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內容後,當年底環保部才公佈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但此後這項政策又默默退出了公眾的視線。

  “一證式”管理

  “徵求意見稿把所有不同的介質如水、大氣和固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都綜合在了一起,但許可證制度設立的關鍵就在於要精細化管理,需要制定操作細節才能避免變成形式主義。”柴發合介紹,在國外,大氣和水的許可證申請是完全分開的,而且國際上的趨勢也是縱向的按介質管理,而我國則是橫向的綜合性管理,無異於把這道有力的“門檻”降低了許多。

  “而且,有的地方把發放許可證作為應付環保部門檢查的擺設,有的地方只管發證,把證後管理拋到一邊,有的地方甚至僅把這一制度作為一項權宜之計。”環保部公開的調查報告指出,種種原因導致了這項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並未像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一樣在我國的環保政策體系中發揮應有的核心作用,也未與總量控制及減排等國家環境保護的戰略行動相關聯。

  不過,就連陳吉寧此前也承認,中國實施排污許可制度還存在許多制度缺陷與技術難點,有必要在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整合銜接現行各項管理制度,優化行政許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對於備受詬病的“證後監管”等問題,陳吉寧已明確,我國將實現制度融合、協調統一,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産、關閉等生命週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蔣夢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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