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將獲補助
- 發佈時間:2016-04-22 08:31:03 來源:海南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海口4月21日訊(記者羅霞)省政府近日出臺《關於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到2020年底,全省累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3萬輛以上,建設充電樁2.8萬個以上。
在三大領域率先實施示範項目
《意見》指出,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為切入點,積極鼓勵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在公交汽車、公務用車、旅遊租賃等領域率先實施一批示範項目,帶動全省新能源汽車全面推廣應用。
加大在城市公交、環衛、物流等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2016年-2020年新增和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分別達到50%、60%、70%、80%、90%;環衛車、郵政車、城市物流車、機場用車、景區旅遊用車每年新增和更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於50%。
2016年-2017年,公共機構(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每年新增或更換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於50%;2018年起,公共機構每年新增或更換的車輛,除特殊情況外,應100%選用新能源汽車。
我省還將在重點産業園區、政府辦公區、風情小鎮、旅遊景區探索“全程自助、隨借隨還”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模式,策劃實施一批“綠色通勤”“綠色旅遊”示範項目。
新建住宅應100%建設充電設施
《意見》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20%,停車位充電設施應與各類建築物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規劃,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所有停車位均應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介面等。
今後,個人、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單獨佔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並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相關管理單位、房地産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不得以各種名目收取不合理費用。
對購置車輛進行補貼
根據《意見》,對購買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原則上省內配套補助與國家同期補貼按1:1的比例確定補助標準,省、市縣兩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三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總額的60%;對充換電設施進行補貼。
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充換電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省物價局研究出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分時電價政策,引導用戶利用夜間谷段電力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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