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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受訪者認為明星應與代言産品榮辱與共

  • 發佈時間:2016-04-22 08:04: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杜園春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些年,不斷有明星代言的産品被曝光出問題,陷入“代言門”的明星並不少見。公眾也就“明星該不該負責”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對2002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58.5%的受訪者表示明星代言通常會影響自己購買産品的選擇。63.2%的受訪者認為明星代言就是與産品捆綁,榮辱與共。67.2%的受訪者建議明星應持審慎態度,為公眾和自身負責。

  58.5%受訪者表示明星代言會影響購買選擇

  剛退休的天津市民王華(化名)表示,現在的商品鋪天蓋地,總出現假冒偽劣産品問題,促使她購買産品時除了看産品介紹,更信賴央視廣告以及具備高威望、好口碑的明星代言人。

  北京某高校大二學生樊佳穎坦言,自己和好朋友去商場買東西時,基本都是在同類商品中挑“偶像”代言的,“尤其是零食,像我特別喜歡鹿晗,看到他代言的食品心情會非常好。”

  調查顯示,58.5%的受訪者表示明星代言通常都會影響自己購買産品的選擇。其中,13.1%的受訪者表示“完全受影響”。18.9%的受訪者表示情況一般。表示“偶爾會影響”和“幾乎不會影響”的受訪者分別佔14.1%和8.5%。

  近幾年,不少明星都曾因代言産品出現各種問題而身陷“代言門”。那麼,明星到底該不該為代言産品負責?76.7%的受訪者認為明星應該負責,因為明星效應對消費者有影響。14.2%的受訪者認為明星不應該負責,因為産品出了問題責任在企業。9.1%的受訪者表示不好説。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明星代言既不是藝術活動也不是文藝活動,而是嚴肅的法律活動。當他們參與廣告的時候,作為廣告代言人,其作用是為商品、服務作證明、推薦,也就是商品和服務的推薦人、證明人,要對其一言一行負責。“虛假廣告活動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這個閘門一旦打開,緊接著選擇權也淪陷,如消費者購買汽車,通常購置一輛後短時間就不再考慮第二輛。繼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受侵害,買的是物無所值的商品或服務。”

  63.2%受訪者認為明星應與代言産品榮辱與共

  王華認為,明星代言了産品,就該對産品各方面有把握才推薦給公眾,該為産品出現的問題負相關責任。樊佳穎則認為,商家就是利用明星的名氣為産品做推銷,而生産企業才是“製造者”,與明星無關。

  那麼,廣大網友是如何看待明星代言的呢?數據表明,63.2%的受訪者認為明星應該與代言産品捆綁,二者榮辱與共。53.1%的受訪者表示明星代言産品的權利與義務應對等。42.2%的受訪者則表示明星代言主要是為了宣傳,提升品牌知名度而已。

  “現在是資訊社會,不缺資訊,缺的是有價值的資訊。廣告作為有公信力的資訊,被消費者看作有價值的資訊。”劉俊海表示,從法律邏輯上看,廣告的作用就是為了增進消費者的知情權,是為了進一步深化和落實商家對消費者的資訊披露。而相較于商家資訊,消費者更相信代言人,所以從消費者角度來説,代言人是為消費者把關的人,替他們將不良的商品和服務拒之門外。

  “新廣告法第38條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他表示,這裡還涉及是否掌握事實的問題。“如有機食品,明星是否在代言前看過原材料確為有機、綠色,或者委託專門的機構做過鑒定。簡單的商品和服務可通過使用來判斷,一些複雜的商品雖然不易判斷,針對法律提到的‘依據事實’,明星一方可通過專業的權威機構作出中立的鑒定報告,也是‘依據事實’。”

  調查中,68.2%的受訪者指出一些明星將代言單純視作商業化行為,忽視産品本身。54.6%的受訪者懷疑明星沒有對産品進行調查或親自試用。也有38.6%的受訪者認為産品品質短時間難以判斷,明星也是被動方。38.2%的受訪者認為代言企業不提供産品相關資料,明星“鞭長莫及”。

  劉俊海認為,明星代言會出問題,其癥結在於:明星代理人究竟是商家代理人還是消費者代理人這個角色定位的問題。“廣告費用終究是消費者承擔,所以明星應誠實守信,對消費者盡責,拒絕為任何假冒偽劣産品提供代言服務。”他還表示,現今的《廣告法》已經非常健全,問題在執行和貫徹落實。

  67.2%受訪者建議明星應持審慎態度,為公眾和自身負責

  “現在國家在推廣‘七五’普法活動,我認為‘關鍵少數人群’是重點對象。以前‘關鍵少數’指領導幹部,現在還應加上明星大腕,因為他們對老百姓的影響太大了。他們是否樹立法律思維和對《廣告法》是否敬畏非常重要。”劉俊海認為,明星自身要慎獨自律,“守身如玉”。“既對消費者負責,也對自己的藝術生命負責。我們一直倡導的是德藝雙馨的藝術家,要同時兼備藝術水準、法律水準、道德水準。”

  在規範代言市場上,劉俊海表示,光靠忽悠、標王來佔領市場是自毀其道,尤其是製作虛假廣告的企業。“企業要注重法律風險防控,增加法律投入,對其廣告是否合法、有無法律風險該提前請法律專家‘會診’。而對廣告公司、廣告發佈媒體來説,違反廣告法的經濟收入寧可不要。與此同時,廣告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力度,廣告延伸到哪,行政監管就跟到哪,不該出現監管的真空。”此外,他還建議廣大消費者勇於維權,適時拿起法律武器。

  他還表示,新廣告法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不光有民事賠償責任,還有行政處罰,包括沒收代言費、罰款以及三年之內廣告代言市場禁入。“這實際上對明星也是一種信譽制裁。讓他們明白失信的代價,可倒逼一大批演藝工作者嚴肅正視代言行為,進行嚴謹負責的代言活動。”

  規範明星代言市場,67.2%的受訪者建議明星自身持審慎態度,為公眾和自身負責。66.4%的受訪者建議制定系統明確的法律條例,讓明星謹慎代言。其他還有:審查批復部門、相關責任人需承擔相應責任(64.5%);代言企業需向明星一方報送産品真實情況(40.9%);消費者建立理性消費意識,多注重産品的品質(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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