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P2P三問:“背鍋”冤嗎?
- 發佈時間:2016-04-16 10:39:00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畢曉娟
明星對所代言的産品、服務有審慎的審查義務,同時按照廣告法立法的本質,所代言産品要確實用過,否則違反廣告法。
新廣告法實施以來,一些公司為規避明星代言責任,直接聘請明星擔任公司的合夥人或董事等職務,這麼做就是為了把明星從“代言人”變成“廣告主”。然而,對於這種情況,代言明星應承擔與股份相適應的責任,還有違法的責任。
明星和經紀人要嚴格按照法律規範來代言,按照廣告法的規定依法代言
2016年2月17日,演員張鐵林代言的鑫琦資産被曝陷19億元兌付危機;
不到一個月,《葉問3》的投資方快鹿集團不僅因《葉問3》票房造假被推上風口浪尖,其旗下的關聯公司金鹿財行和當天財富相繼曝出未能按期兌付的情況;
緊隨其後的是九球天后潘曉婷代言的中晉資産,4月6日,該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被曝非法集資數百億元,20余位核心成員被全部抓獲。
最新的消息是,與演員黃曉明相關的東虹橋金融線上被曝延期兌付,此事在社交圈引發熱烈討論。有網友在微網志上發起#一起召喚黃曉明來還錢#話題,黃曉明微網志一時間成為P2P投資者討債集合地。
明星代言網際網路金融已成常態,然而一旦理財産品塌了,明星代言人何去何從——出“淤泥”而“不染”?還是難辭其咎?
與此同時,還有不少法律問題亟待解決——明星後續代言P2P行業是否將有更多的政策與法律風險?名人代言理財産品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疑問一
明星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面對網際網路金融産品出現問題,明星們的回應各不相同:
面對被起訴的危機,潘曉婷不予回應,繼續做節目上通告;
黃曉明則表示,其與東虹橋金融線上發起的“貸你圓夢”項目只是幫助大學生創業,並非代言,從而斷然劃清界限;
……
去年廣告法的修訂,曾引發輿論聚焦,尤其是有關明星虛假薦證要承擔“連坐責任”的新規,在全民熱議中為人所熟知。於是,有人分析,在討債聲浪中,九球天后潘曉婷和黃曉明都可能會承擔責任。
那麼第一個問題就來了:明星代言網際網路金融産品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看來,首先是法定責任,“比如明確明星對産品情況到底知不知情、到底有沒有審核、平臺有沒有法律資質,這是法律賦予的必須承擔的責任”。
這樣的法定責任,對於一些代言明星來説,尚且能夠做到,但是事後附隨的相關義務卻可能被忽視。曾有明星經紀人坦言,作為經紀公司,其實無法監督代言的企業;如果企業中途出現問題,也不會向藝人一方通報。
“廣告播出之後,代言明星可能發現實際上和當初的合同內容存在不符,比如當時規定只能用代言人認可的形象代言,但是實際上添加了其他廣告語,這種情況即便是沒有問題的,明星也應該站出來説超出了合同規定,告訴消費者這超出了自己代言的範圍。不過,這是很多明星做不到的,有的明星認為我代完言之後,企業如何跟我沒有關係。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因為在代言過程中,公眾並不了解廣告協議的內容。”朱巍説,針對此類情況,一方面要法律監管、消費者輿論監管,但是更重要的是明星和所代言公司的責任。
對此,曾作為多位明星法律顧問的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大民也向記者分析説,明星對所代言的産品、服務有審慎的審查義務,同時按照廣告法立法的本質,所代言産品要確實用過,“因為你是要向公眾推薦和證明的,所以要有事實依據,明星要使用代言産品或服務,沒有使用該産品或服務就代言向公眾推薦,違反廣告法,要承擔沒收違法所得,一到兩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權益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向記者進一步分析説,明星代言實際上有兩個職責,一是推薦,二是證明,“但問題是,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盈利模式的真實性、合法性,明星具備證明能力嗎”?
疑問二
代言明星“背鍋”冤嗎
代言明星能否對網際網路金融盈利模式的真實性、合法性提供證明?
這一問題並不好回答,只能先從目前較受關注的消息進行分析。
據媒體報道,2015年12月,“東融線上”攜手明星合夥人黃曉明共同打造大型活動“貸你圓夢”,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圓夢基金”550萬元,為創業者提供免息資金支援。
有業內人士分析稱,黃曉明是為“貸你圓夢”代言廣告還是為“東融線上”理財産品代言廣告,這是首先要弄清的問題。根據廣告法規定,代言人違法代言廣告應承擔連帶責任。違法為誰代言,就與誰承擔連帶責任。從相關報道看,投資者是與“東融線上”産生糾紛,黃曉明工作室發佈公告表示僅為“貸你圓夢”拍攝宣傳片及平面廣告,意味著黃曉明無須為“東融線上”“揹黑鍋”。
那麼,事實究竟是什麼?就廣告而言,目前的資訊僅來源於黃曉明和“東融線上”雙方説辭,披露是否真實完整不得而知。
對於投資者來説,他們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責任區分。在黃曉明微網志的評論中,大部分都是因為明星效應而投資的人:“東虹橋雷了,我的全部家當都沒有了,看你代言的我才投的,本來我是你的粉絲……”。從這些評論不難看出,不少投資者都是因為明星效應才選擇投資該平臺。
名人為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代言,但投資者壓根不知道,這些明星是不是也購買了自己代言公司的理財産品?從目前相關報道透露的資訊看,明星購買所代言産品的寥寥無幾甚至沒有。
廣告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即使有如此多的資訊,但明星是否應為所代言的金融平臺的行為擔責,目前仍是問號。
“要分情況來看,一種是收取廣告費的普通廣告,廣告法對明星代言金融産品是有規定的,只要是在不違反廣告法的前提下,這種代言是可以的。一旦平臺出了問題,只要明星能證明自己並不知情,並且也符合對該平臺的代言資質,代言明星不用承擔連帶責任。”朱巍向記者介紹説,第二種情況是,明星知道所代言産品存在欺詐等問題,或者是有證據證明所代言産品存在欺詐,並且明星沒有使用過該産品,也沒有對其進行審核,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目前還出現了第三種情況,而且數量比較多,即明星對所代言的産品持有股份,以乾股、管理股的形式存在”。
“有了股份,就構成勞務出資行為,不過代言雙方可能會在合同中規定,比如代言明星不承擔責任等,但是這種規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朱巍進一步解釋説,至於要不要承擔責任,“主要看明星是以何種身份加入,如果是合夥人,那麼就是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法人,就要補償消費者”。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的意見是,如何擔責要看當時的具體情形,給代言費是一種情況,不給代言費直接折算成股份是另一種情況,“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就應該承擔與股份相適應的責任,還有違法的責任”。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是否擔責首先得看代言明星是不是“廣告代言人”。新廣告法實施以來,公司為規避明星代言責任,直接聘請明星擔任公司的合夥人或董事等職務,這麼做的用意就在於把明星從“代言人”變成“廣告主”。
目前的情況是,至今,在類似事件中,還沒有一位明星代言人承擔“連坐”責任。
疑問三
代言P2P該如何規範
據媒體透露,受e租寶事件影響,眾多打算在央視投放廣告的網際網路金融公司與央視的合作都沒有達成。近日,央視廣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員則向媒體記者證實,央視廣告中心確實規定網際網路金融要在央視做公告,必須有銀監會出具的證明。這一規定在大概半個月前就已經執行,目前尚無一家P2P公司拿到銀監會證明。
有業內人士認為,理財、投資是一門極其專業的學問,對演藝圈的名人而言,他們是否有非常專業理財、投資知識?另外,對一個理財産品來説,也並不會因為明星代言就突然變得財源滾滾,給投資者帶來意想不到的收益。所以,作為普通的投資者,不能因為是名人風風光光代言了理財産品而趨之若鶩。
面對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的蓬勃發展,當務之急是加強監管。有關監管部門在加強完善行業管理,制定更加精細的政策制度之時,是否應將名人代言理財産品的法律問題納入其中?
“這個問題還是要區分情況來看,關於代言的相關法律規定已經很完善了,主要問題是社會責任感問題,有的經紀公司只看錢。我覺得應該對名人設置一個誠信記錄,對於那些屢次出問題的,就不允許再代言了。”朱巍説。
對此,支振鋒的看法是,從整個金融監管來講,政策整體是完善的,法律的原則、框架都是健全的,“但是,網際網路金融有一個特點,它有很多的衍生形式,還有很多創新,其中就包括詐騙或非法集資等。法律對此很難做出精細的預先規定,因為法律過於嚴苛的話,可能扼殺創新的空間;不嚴苛,又給詐騙留下空間。這是個兩難的問題。所以,法律要盡可能完善,相關部門要承擔好監管責任,投資者則要有理性的心態,在投資前做好評估,對於投資可能帶來的損失要有心理準備”。
不過,楊大民也向記者表示:“不管怎樣監管,主要的問題是明星和經紀人要嚴格按照法律規範來代言,按照廣告法的規定依法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