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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發佈牛肉麵註冊商標侵權等典型智慧財産權案例

  • 發佈時間:2016-04-21 22:4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蘭州4月21日電 (記者 崔琳)2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蘭州牛肉麵註冊商標侵權糾紛案等3起典型智慧財産權案例。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共受理智慧財産權案件60件,其中受理專利案件22件,註冊商標案件30件,著作權糾紛2件,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件,專利代理合同糾紛4件。

  智慧財産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産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國家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佔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其智力成果。

  其中,蘭州牛肉麵註冊商標侵權糾紛案,經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使用的企業標識與原告要求保護的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企業連鎖加盟經營中,遭遇到的商標保護問題各不相同,除了應該樹立商標保護意識,積極註冊商標之外,針對商標與其他組織的商號出現的衝突,要注意收集保護商標使用的各項證據,企業在商標註冊上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並且在企業成立之初就著手申請商標,以降低商標註冊及後期維護的成本,提高註冊商標的及時有效性。

  在施工設備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專利授權範圍內行依法行使專利的相關權利受法律保護;而被告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構成專利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判決對專利權的司法保護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

  當天公佈的作品發行權糾紛一案,因對原告自身原因,其作品未按期出版,數十年後,原告訴請法院主張追究出版企業的侵權責任,實係主張權利方向錯誤,並未區分合同權利與著作權權利。

  該案判決後,主文部分通過對法律條文的引用及解讀,裁判內容詳實,闡釋清楚,結論得出水到渠成,當事人通讀判決後即能明瞭,也能息訴服判,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蘭州中院據此普法稱,出版主要指對以圖書、報刊、音像、電子、網路等媒體承載的內容進行編輯、複製(包括印刷、複製等)和發行(或網路傳播),出版包括編輯、複製、發行三個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侵害出版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編輯、複製、發行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這裡的行為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積極行為。當著作權人與出版企業簽訂出版合同後,出版企業即依合同獲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享有對作品進行出版的權利。

  而在出版企業簽訂出版合同後,如果不進行相應出版,消極的不履行出版發行義務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亦規定按照合同違約追究出版企業的責任。此時著作權人具有選擇權,既可以要求違約的出版企業承擔違約責任並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版企業賠償損失,與其他出版企業重新訂立合同出版作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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