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推出自貿區智慧財産權保護三大舉措
- 發佈時間:2016-04-20 18:4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福州4月20日電 (劉可耕 邱何娟 潘箏)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林志雄,20日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以“推動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創新性發展”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福州馬尾區人民法院依法管轄福州自貿區內的智慧財産權糾紛案件,成為福州市第二個具有智慧財産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
獲批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著力加強對馬尾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針對自貿區智慧財産權保護採取快速處理機制,在智慧財産權的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方面取得更大成效。
當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公佈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進行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的三大舉措。
一是在現有機制下,繼續開展與智慧財産權行政管理、執法部門的訴調對接工作。智慧財産權執法部門根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規定,接受當事人的請求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引導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産權案件的過程中,也可以邀請智慧財産權管理、執法部門參與案件的調解,力爭形成多元化合力,快速、妥善地處理好智慧財産權糾紛。
二是針對自貿區內實施特殊法規、政策背景下的有關智慧財産權糾紛,加強調研工作。例如出口定牌加工産品、平行進口等引發的侵犯商標權糾紛;服務貿易中技術進出口引發的專利侵權糾紛和技術合同糾紛,涉及專利權利用盡、默示許可,以及進口産品維修中的專利産品“再造”等問題,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定、政策背景等因素,進一步總結經驗,形成調研成果。
三是繼續貫徹平等保護的司法政策。對於境外主體持有的受中國法律及中國參與的國際公約保護的智慧財産權,與境內主體同等對待,在法律框架內簡化境外主體的起訴、舉證手續;對境內律師簽署的起訴狀,經審查認定具有合法委託許可權的,應當予以認可;企業或個人惡意搶注境外知名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不予保護;境外主體以實施國外公開的現有技術為由主張不侵犯專利權抗辯的,經查證屬實,應當依法支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