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六方面細化明確營改增試點稅收徵管事項
- 發佈時間:2016-04-20 16:25:4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4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舉行新聞通報會,通報一季度稅務部門組織稅收收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等情況。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4月19日,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和進一步做好營改增一次性業務辦理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稅收徵管事項進行了細化明確,再次推出一系列辦稅便利化舉措,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確保把營改增這件利國利民的大事辦好,讓廣大納稅人滿意。
一是延長納稅申報期,確保首期申報順利完成。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的納稅人(簡稱試點納稅人),6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由原來的6月15日延長至6月27日。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各省國稅局可以適當延長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2016年6月30日。
二是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納稅信用B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只需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資訊;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
三是明確兼營增值稅、營業稅業務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方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是明確匯總納稅金融機構發票使用辦法。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進一步便利納稅人。
五是已領取發票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製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但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六是公示流程增配力量,優化營改增一次性業務辦理納稅服務。營改增一次性業務多為納稅人首次辦理,存在業務、流程不熟悉的情況。稅務總局要求辦稅服務廳和稅控發行點製作指向明確、簡潔易懂的一次性業務辦理規範、操作流程示意圖,在顯著位置公示;增配導稅力量,有效指引納稅人辦稅,主動回應納稅人關切;落實兜底責任,辦稅服務廳和稅控發行點的值班局領導、負責人、導稅員要做到納稅人的“問題有人答、事項有人辦、疑難有人解”,讓納稅人明白辦稅、高效辦稅、踏實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