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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規土委:到期土地補繳地價35%僅針對特殊情況

  • 發佈時間:2016-04-19 14:45:2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溫州市區部分市民發現持有的土地證面臨土地年限20年到期,要花費數十萬元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與此同時,深圳在2004年出臺的《深圳市到期房地産續期若干規定》近日也被媒體廣泛提及。4月18日晚6時許,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發文稱,《若干規定》解決的對象特指在深圳存在的、特殊的行政劃撥用地的問題。

   《若干規定》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表示,深圳市出臺的有關土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與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于1982年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並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的國際商業大廈就是國內第一個續約土地使用權的案例。在深圳,像國際商業大廈這樣使用“特區年限”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18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表示,隨著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使用權)的陸續到期,為妥善解決該問題,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産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號)發佈施行。

  該委表示,該規定所針對的對像是在深圳市房地産權利證書登記的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産,及原行政劃撥用地補交地價後轉為出讓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調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屆滿的房地産。《若干規定》明確上述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種延長方式就是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餘年期範圍內約定年期內,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

  續期補繳地價要分時間節點

  目前,深圳市有關土地使用權續期的處理有不同的規定。除了“深府【2004】73號文件”針對的特殊情況,其餘的則是以“1995年9月18日”為時間節點區別對待。昨天,深圳市規劃國土委介紹,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可以不用補交地價自動予以順延。

  1996年,深圳市政府發佈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公告》。公告規定:凡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在該公告之日(1995年9月18日)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規定,自出讓合同規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順延即可,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産證》,其中需變更産權的,在辦理變更産權手續時確認、順延。

  不過,針對1995年9月18日後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是否需要交納地價等問題,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表示,目前該市仍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記者李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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