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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有樓盤土地年限縮水

  • 發佈時間:2016-04-18 09:32:19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幾天,一條關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需花費房價三成費用‘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的消息引人關注,很多購房者都開始檢查自己買的房子土地使用權年限。

  記者昨日獲悉,目前福州的房地産市場上,也存在類似的麻煩——福州部分商業項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只剩下19年,而部分住宅産品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到70年期限的一半。

  花了一輩子的積蓄,貸款剛還掉,土地使用期又到了?記者對此進行調查後發現,大可不必緊張,因為即使續費,可能也不需要那麼高的費用。 ■首席記者 江海

  土地證到期續費要交幾十萬元費用?

  浙江溫州王女士花了近百萬元買了一套75平方米的二手房。今年3月底,王女士發現這套房子土地證上寫的使用期限已於今年3月4日到期。如果要續期,按照基準地價算,得花費房價的三分之一,重新購買土地使用權。

  溫州市國土局解釋説,雖然《物權法》有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是到目前為止,各級政府對於續期問題都沒有明確的細則,對於基層工作人員來説,只能依照現有的土地出讓政策辦理續期。而按照規定,重新購買土地使用權,是以當下評估價為基礎的。他們承認,重新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確實太高了,他們自己也覺得太高。

  這就是這幾天火爆網路的“土地證續費”事件。

  福州也有土地使用年限

  “縮水房”

  記者昨日採訪中獲悉,在福州房地産市場上,也存在土地使用權期限“縮水”的樓房。

  “2011年我買了某樓盤的四期5號樓,簽字的時候,合同中一項約定嚇我一跳:其土地使用權僅有36年,這與國家規定的居住用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相差34年。”業主湯女士説,她找到銷售部的負責人後才知道,房地産公司在取得四期幾棟樓的土地使用權前,這一地塊為一企業擁有,並只取得50年的土地使用審批,使用年限到2046年7月18日。開發商把原先企業用地轉讓過來,扣除原企業使用10多年的時間,所以簽約時土地使用權續期只有36年。而到現在,這一住宅的土地證期限也只有30年了。

  無獨有偶,旁邊一個小區也是如此。

  閩侯的英泰第一城B區有20余棟住宅樓,2008年開始陸續交房,整個英泰第一城B區共有1200多戶。然而,第一批買了這裡商品房的消費者在拿到房産證時才知道原來這塊地的土地使用權只有50年,土地出讓年限截止日期為2045年11月29日。由於上世紀90年代就取得土地使用證,從原來企業取得50年土地使用權到轉讓過來開發成商品房時已經過去了十多年,所以她們當年購買房子時就只剩下37年的土地使用權了。

  “也就是説,這房子,現在只剩下29年使用權了。”該樓盤業主林女士説:“當時我們用和周邊樓盤相近的價格買了這裡的房子,但卻是個土地使用期縮水的房産,虧大了。”

  實際上,這樣的情況,還可以舉出不少。

  福州一位投資者朱先生前幾年購買福州某樓盤的一間商鋪,沒想到詳細了解後卻驚聞這個項目的商業用地使用年限僅到2035年,即使從當時開始計算,也只剩下23年的使用年限,相比正常商業項目4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近一半。

  最讓這些購房者鬱悶的是,土地使用年限縮水這麼多,但是房價卻沒便宜多少。

  湯女士説,這些樓盤裏,36年土地使用權的商住房與70年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在售價上每平方米僅相差1000多元。

  買到“産權年限縮水房”

  原因很多

  為什麼業主們會買到“年限縮水”房?

  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條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據福州房地産業內人士介紹,土地使用權縮水的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項目開發週期的原因,開發商從政府那裏拍下土地後,經過正常的籌備、開發、銷售速度、辦理房産證等過程,通常開發週期在1年到2年。二是部分樓盤受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影響而導致土地使用年限驟減。比如有的土地前期屬於工業用地,後來根據規劃又變更為住宅用地,這樣産權無形中“被縮水”。三是樓盤銷售週期拉的過長,等房子真正到了業主手上時已經度過一段“空閒期”。有的房地産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最後,受囤地生財的利益驅使,一些開發商有意囤地、拖延開發進度,使得不明就裏的購房者糊裏糊塗地買下産權年限已經大大縮水的房子。

  土地證到期續費不一定很多錢

  英泰第一城的一位業主徐女士説,當時他們第一批購房的眾多業主得知自己買到的商品房只有37年的土地使用權時,就已經坐不住了,開始向有關部門投訴。當時,有關部門和開發商都答覆説,到期後可續土地使用期,到時購房者只要按地段級別,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費用,就可把土地使用期限續到70年整。

  “因為國家目前對這種只取得50年土地使用期的商住房到期後如何處置仍沒有明確規定,就算到期後可續期,很可能也得補交一筆不菲的土地出讓金,那麼折算起來價格就貴了。唉,真的很糾結。”徐女士説,直到今天,她都與與眾多業主一樣,仍對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放不下心。

  所以,這幾天溫州的消息一齣來,徐女士立即“驚”了。

  “業主們都在傳,我是一口氣看完這個報道的。看到溫州的那位業主近百萬元買個房,住沒多久就要交30萬元為土地證續費的消息,我又鬱悶了很久。”徐女士説,當時她本來就不想買了,只是捨不得那3萬元定金。現在看來,自己還要付出的,估計比這3萬元要加上好幾倍。

  那麼,福州這些業主們到底要怎麼辦呢?

  很多人有誤解,那就是土地70年到期免費續期。實際上,《物權法》只説到期後“自動續期”,沒説這個自動是免費給的,而《土地法》則説土地使用權必須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使用權出讓金。

  福州房地産業內人士江南客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雖然《物權法》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置做出了“自動延續”的規定,但這是建立在國家暫時不使用這塊地的前提下,而如果土地到期需要續期的話,開發商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重新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至於怎麼續費,目前,相關部門都表示,暫時還沒有具體説法。

  不過,可以參考一下。

  按溫州的做法,全額收取土地出讓金。比如福州東街口的一套房,土地證上的土地使用面積為15平方米(土地面積一般遠小于産權面積),按福州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為10440元/平方米,要支付156600元。

  按深圳的做法,根據2004年《深圳到期房産續期若干規定》,土地使用權在屆滿或即將屆滿的一年內,可以到房管局申請續期,按照當年基準地價的35%繳納土地出讓金,也就是54810元。

  所以,在相關政策明確前,只能建議市民在住房的買賣過程中提前關注土地使用權年期的問題,不要讓自己買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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