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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6-04-15 16:00:42  來源:央行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從1985年我國第一張信用卡誕生以來,信用卡産業在“金卡工程”等國家政策的推動下,得到了長足發展。截至2015年底,全國信用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3.9億張,信用卡期末應償信貸餘額為3.1萬億元,佔國內居民人民幣短期消費貸款比重約75%,對擴大消費、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援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信用卡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從制度上進行改革、引導和規範。一是現有監管制度對信用卡利率、免息還款期最長期限、最低還款額和滯納金等信用卡産品的核心內容規定過於細緻和固化,不利於信用卡産品和服務的多元化發展,不利於激發信用卡市場活力;二是隨著消費金融創新升級和個人經濟活動的日益豐富,持卡人對信用卡透支消費、預借現金等服務提出了更加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三是近年來,持卡人糾紛和信用卡息費爭議時有發生,持卡人權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人民銀行高度重視信用卡産業發展,結合當前信用卡市場的新形勢,以改進信用卡服務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科學把握、統籌兼顧業務創新需求和防範市場風險,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導發卡機構建立健全差異化經營戰略,促進信用卡産業轉型升級。

  二、信用卡利率市場化的原因和具體措施是什麼?

  在信用卡産業發展初期,政府規定統一固定利率,有利於形成標準化、規範化信用卡産品和服務,對推動信用卡産業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信用卡市場內、外部環境變化,現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目前信用卡利率定價缺乏靈活性和差異性,難以滿足持卡人對迴圈信用服務的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二是固定單一利率束縛了發卡機構信用卡資産業務的精細化發展,不利於有效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不利於信用卡産業從“跑馬圈地”向“精耕細作”轉型升級;三是信用卡透支利率與存貸款利率之間未建立聯動關係,信用卡對鼓勵消費、擴大內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對此,人民銀行積極研究信用卡利率政策,審慎、穩妥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發展。考慮到近年來信用卡市場逐漸成熟,風險管理體系日趨完善,信用卡分期付款自主定價已為利率市場化作出嘗試並積累了一定經驗,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的條件基本成熟,人民銀行充分聽取有關各方意見,確立了分步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的總體思路。在借鑒國外成熟信用卡市場利率水準、調研國內市場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透支利率上限為現行透支利率標準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萬分之五的基礎上下浮30%。同時,配套放開信用卡透支計結息方式、對溢繳款是否計息及其利率標準等相關政策限制,以進一步完善利率市場化機制。

  三、為什麼要對信用卡透支利率設置上限和下限?

  對信用卡利率設置上限和下限,待時機成熟再全面實施市場定價,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實施分步走、漸進式改革,有利於發卡機構在過渡期內進一步積累定價數據和經驗,引導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價機制;二是目前各發卡機構信用卡風控能力和定價能力參差不齊,進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導,有利於避免個別發卡機構盲目降價打價格戰,導致不公平競爭和高風險客戶過度舉債,從而增加信用風險,引發市場局部混亂;三是在目前資訊披露機制有待加強的情況下,設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於防止個別發卡機構不合理收取過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積極推動發卡機構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價和經營管理機制,結合信用卡市場發展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穩步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進程。

  四、為什麼要取消對免息還款期及最低還款額的限制?

  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徵和核心服務。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餘額的10%,並統一規定持卡人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使發卡機構對不同層次的客戶缺乏差異服務的彈性和空間,不利於發卡機構自主創新和改進服務。《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賦予發卡機構更多自主決策空間,由發卡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策略和持卡人風險等級靈活組合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為持卡人提供多樣化選擇,形成錯位競爭、優勢互補的市場格局。

  五、《通知》引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並禁止收取超限費,有何考慮?

  “滯納金”的概念帶有較強行政強制色彩,不適宜用於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立足於公平原則和合同關係,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同時,鋻於目前發卡機構已能夠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對超過授信額度交易的自動控制,且通過對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達到覆蓋成本和風險的目的,因此禁止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費,以規範發卡機構服務收費。

  六、《通知》對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有何改進?

  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具有無交易背景的特點,是發卡機構為便利持卡人日常資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務。鋻於發卡機構掌握持卡人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等資訊,對該類業務的風險控制主要依賴於發卡機構。《通知》兼顧改進服務和防範風險,對預借現金業務制定了基本要求。

  一是明確界定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類型。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將預借現金業務分為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三種類型,並對每種業務類型進行了明確界定。

  二是完善預借現金業務限額制度。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現需求和風險防範需要,將持卡人通過ATM辦理信用卡現金提取業務的限額,由現行每卡每日累計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人民幣1萬元。對於其他預借現金業務限額,由發卡機構根據經營策略、持卡人風險等級和限額設置需求,與持卡人通過協議自主約定。

  三是提出風險管理要求。規定現金轉賬、現金充值的收款賬戶應分別為本人銀行結算賬戶、本人支付賬戶,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間的轉賬,並強調了交易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滿足持卡人合理需求、為發卡機構預留創新空間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減少風險損失。要求發卡機構在合作機構真實反映、準確標識相關交易資訊的基礎上,基於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確定是否提供現金充值服務,並充分發揮利率等價格杠桿的作用追求風險和收益的最優平衡,以達到鼓勵創新和規範發展的目的。

  七、《通知》對信用卡持卡人有何影響?

  總體而言,《通知》有利於為持卡人提供個性化、差異化服務,豐富持卡人選擇,改進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體驗。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放開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等方面限制、規範預借現金業務等相關政策,將進一步促進發卡機構建立多樣化、差異化和個性化的信用卡産品與服務體系,為持卡人帶來更多選擇。例如,持卡人可以根據個人偏好、資信狀況和還款習慣等,選擇符合自身需要的利率、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等相關信用卡産品;持卡人通過ATM辦理信用卡現金提取的限額提高了,可適應其臨時或緊急用現需求。同時,《通知》取消超限費,並規定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減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八、《通知》如何體現對持卡人的權益保障?

  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權。要求發卡機構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請條件、收費項目與標準以及信用卡標準協議與章程等內容,以顯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協議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悉並確認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選擇權。要求發卡機構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實意願,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時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之日前選擇銷戶。

  三是保護持卡人資金安全。要求發卡機構應妥善處理偽卡交易和賬戶盜用等非本人授權交易,及時引導持卡人留存證據,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差錯爭議處理,並定期向持卡人反饋處理進度。鼓勵發卡機構通過商業保險合作和計提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依法對持卡人損失予以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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