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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簽包賺協議 虧70余萬告操盤手

  • 發佈時間:2016-04-15 14:35: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委託他人炒股,還簽了保本協議,承諾多賺利潤再分成,結果僅僅十多天就將170萬元炒得只剩90余萬元,為此周女士將操盤手羅先生告上法院索賠,一審判決羅先生賠償本金,羅先生不服上訴。今天上午,該案在二中院二審開庭。

  周女士訴稱,她工作期間認識了工程師羅先生,對方説在炒股,還幫助朋友炒股,收益不錯,提出幫她炒股,她同意了。雙方于2015年6月11日簽訂了委託理財協議書,約定周女士存入170萬元交由羅先生理財,期限半年。羅先生保證盈利不低於8%,否則需按8%補齊;若賬戶內虧損達到10%時,須徵得周女士同意並向周女士提供風險保證金,否則周女士有權終止協議。

  周女士説,此後羅先生開始操作,她沒想到僅僅十多天,就虧損近一半,她要求羅先生補齊風險保證金,羅先生僅補充了10萬元。

  2015年7月15日,周女士更改密碼並將股票清倉,賬戶內剩餘資金為94萬餘元,虧損了70多萬元。周女士認為,自己的損失由被告造成,被告應賠償本金及收益損失。

  周先生辯稱,他購買的股票被原告擅自售出,她的損失不是被告造成的,不同意賠償原告。原告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好,股票有漲有跌很正常,今天虧損,明天就可能漲回來,“要不是她擅自拋掉,就不會虧損,因為協議到期時,股票又漲回來了。”

  東城法院一審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該約定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委託關係中責任承擔的規則,亦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應屬無效約定,故協議整體無效。一審判決羅先生返還75萬餘元。一審判決後,羅先生不服上訴。

  二審 由誰造成損失 雙方各執一詞

  上午9點半,該案在二中院開庭,羅先生出庭應訴,周女士及代理人也出庭應訴。

  羅先生堅持所有損失都是因為原告擅自拋售股票導致,自己不應該賠償。“我們確實簽了保本協議,但約定到期後才能清算,對方心理素質太差,股票跌一點就急著拋售,導致虧損,其實後來股票又漲回去了。”羅先生説,如果協議到期後出現虧損,他願意賠償。

  對此周女士不認可,“他一直説不僅能保本還能賺錢,即便不賺錢,本金絕不會少,我才願意讓他股票。他炒了十多天就虧了近一半,我催他補齊保證金,但他拖著,我天天打電話,光資訊就發了500多條,後來他乾脆不接電話了,我才按他説的更改密碼,拋售掉股票。”

  “她下了套兒。”羅先生説,他跟周女士簽訂補充協議後,周女士更改了密碼清倉,次日就起訴他,如果按照協議約定,協議到期時虧損都會賺回來,周女士單方面操作造成的損失應該她自己負責。該案未當庭宣判。文/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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