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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網上賣假貨平臺服務商可能也擔責

  • 發佈時間:2016-04-14 14:34: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平臺服務商在提供網路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路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與網路賣家承擔連帶責任。昨天上午,北京高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佈了《涉及網路智慧財産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路智慧財産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範。

  高院民三庭庭長助理潘偉介紹,利用網路進行商品行銷已經成為廣泛使用的市場經營模式,但是其中有關平臺服務商的行為屬性與責任的判斷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對此,《審理指南》確定了平臺服務商對網路賣家的具體資訊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並對相關法律後果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如果平臺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援、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路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路賣家實施侵權行為。”潘偉還介紹稱,平臺服務商知道網路賣家利用網路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未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術、服務支援等幫助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幫助網路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實施這兩種行為的平臺服務商應當與網路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判斷平臺服務商“知道”網路賣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潘偉表示,按照《審理指南》規定,這種“知道”包括“明知”和“應知”,如被控侵權交易資訊位於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平臺服務商主動對被控侵權交易資訊進行了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者修改等;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務等,法院在認定是否侵權時,會予以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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