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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出租屋稅收政策下月擬調整 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受益最大

  • 發佈時間:2016-04-07 17:52:1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由於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廣州擬自5月1日起相應調整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此次政策調整的最大受益者,將是月租金收入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個人出租房屋。這是廣州市地稅局在日前發佈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中透露出來的資訊。

  新增“租金收入”及“徵收率”一檔

  對比現行政策和徵求意見稿可見,此次政策最大的調整是:把四大類租金收入(個人出租住宅房屋、出租非住宅房屋、轉租住宅房屋、轉租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收入)的檔次及與此相對應的稅收綜合徵收率,都增多一檔:

  現行只有三檔,徵求意見稿調整為四檔,即把現行的“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這一檔又再細分為“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和“月租金收入10萬元以上的”這兩檔租金收入,同時,這兩檔月租金收入相對應的稅收綜合徵收率也相應進行了調整,均較現行的綜合徵收率有不同程度的下調。

  徵求意見稿中,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稅收綜合徵收率是6.425%。現行規定是: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稅收綜合徵收率為8%。

  又如:徵求意見稿中,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稅收綜合徵收率是8.75%;而現行的規定是: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稅收綜合徵收率為14%。

  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者受益最大

  對比現行政策和徵求意見稿可見,此次政策調整的最大受益方是月租金收入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者;其次是月租金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

  以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4萬元為例,現在每月要按8%的綜合徵收率繳稅3200元;但按徵求意見稿,每月將按6.425%的綜合徵收率繳稅2570元,即每月可少交稅630元。

  以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寫字樓等)月租金收入8萬元為例,現在每月要按14%的綜合徵收率繳稅11200元;但按徵求意見稿,每月將按8.75%的綜合徵收率繳稅7000元,即每月可少交稅4200元。(記者嚴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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