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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國家公職人員吸毒販毒將重罰嚴懲

  • 發佈時間:2016-04-07 13:1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記者李萬祥)最高法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

  據統計,2015年,全國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 000件,同比增長30.79%;審結139 024件,同比增長30.17%,審結率93.63%;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 198人,同比增長25.08%。

  當前,受國際毒潮持續氾濫和國內多種因素影響,我國禁毒鬥爭形勢嚴峻複雜,毒品犯罪高發、多發,禁毒工作任務十分艱巨。

  《解釋》以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為指導思想,體現了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各類嚴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裝掩護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實施犯罪,組織、利用未成年人、病殘人員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等嚴重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嚴懲。

  此前,湖南省臨湘市原市長龔衛國吸毒事件,引發公眾對國家公職人員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關注。對此,《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定。

  最高法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指出,這具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解釋》第四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第五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升格適用法定刑。

  另一種是在“數量+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例如,《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解釋》共15條,共涉及十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其他實踐中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具體內容有以下亮點:

  ——明確或者下調了部分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解釋》系統規定了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馬多、安鈉咖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並下調了在我國危害較為嚴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為實踐中相關犯罪的打擊處理提供了明確依據,有利於依法從嚴懲治新類型毒品犯罪。

  ——配合刑法修訂加大了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懲處力度。近年來,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的情況在我國較為突出,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解釋》整體下調了全部33種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以體現對制毒物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強化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懲治。

  ——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四類犯罪的定罪標準;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六類犯罪的“情節嚴重”標準;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生産、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為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罰適用提供了明確依據。

  此外,《解釋》還對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認定,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認定,網路涉毒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

  據悉,最高法院還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啟動了毒品犯罪案件證據規則的制定工作,力爭今年出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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