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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出臺水利管理新規 護近百萬處水利工程

  • 發佈時間:2016-04-06 17:0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貴陽4月6日電 (通訊員 王偉康 記者 張偉)記者6日從貴州省水利廳獲悉,《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5月1日起施行,屆時,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貴州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截至目前,貴州全省共建成各類水利工程95.4余萬處,有效灌溉面積1492.5萬畝,每年可保障城鄉供水93.4億立方米,年實現防洪減災效益20億元(人民幣,下同)以上。《條例》施行後,將進一步提升完善貴州省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方面的保障能力、強化服務功能。

  《條例》涉及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保護、水利工程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方面,對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作了規定。

  在水利工程的保護上,明確了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對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作出規定;同時,對水利工程附屬設施及堤頂、壩頂等作出具體明確的保護規範,並對影響、改變水利工程功能等作了禁止性規範。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上,明確了水利工程應當明晰産權,確權頒證;為明晰投資主體、費用承擔者,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規定了不同體制下水利工程運作管護的資金渠道,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強化了對水利工程的安全檢查責任;明確了水利工程運作的檢查、觀測制度。

  對水利工程的利用上,明確了水利工程經營管理方式及歸屬;強化了節約用水、供水調度原則、調度規程的制定;既明確了水管單位可以利用資源開展旅遊、發電等經營活動,又對工程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及其他經營開發利用提出要求。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及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佔用農灌水源或者從水庫、引水、提水工程內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內設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棄水以及改變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綜合調度方案等。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生産、加工、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爆破、打井、鑽探;興建涵洞、開挖隧洞、開採礦産資源影響工程蓄水和安全;其他可能影響工程運作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違者最高罰款5萬元。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除上述行為外,同時禁止建設影響工程正常運作或危害工程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開渠、挖塘、採石、取土、開采地下資源、葬墳、炸魚;傾倒、堆放影響工程正常運作或危害工程安全的棄渣、棄土或廢棄物。違者最高罰款4萬元。

  《條例》還規定,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實行有償供水和計量收費,超計劃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收取消費或者截留、挪用消費的,以及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而繼續供水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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