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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區關於“市容環境品質提升年”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 發佈時間:2016-04-05 06:29:35  來源:大連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將市容環境整治進行到底的決策部署和《關於加強城市建設與管理的意見》(大委發〔2015〕16號)文件精神,回應廣大市民的熱切期待,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準,建設大連美好家園,中山區委、區政府決定,今年為中山區“市容環境品質提升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遼寧省愛國衛生條例》《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大連市環境保護條例》《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大連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山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新一輪市容環境清理整治行動,從即日起對各種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屢教不改者取上限進行處罰。現將整治內容通告如下: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禁止佔道設置集貿市場、設置非公共交通停車場,嚴禁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梁設施上從事修車、洗車、燒烤、流動餐車、報刊亭等經營性活動,違反規定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嚴格落實臨街單位和店面“三包”責任。包衛生,違反規定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包綠化,擅自佔用城市綠地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限期退還、修復原狀,並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包秩序,違反規定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限期拆除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沒收其堆放的物料等物品。

  3.嚴禁擅自改變經審批的經營地點、擴大經營場地、設置店外店。違反規定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4.嚴禁擅自從事無照經營的經營行為。違反規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嚴禁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梁設施上堆放物料、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殘渣。違反規定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6.嚴禁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設施搭建棚廈。違反規定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7.嚴禁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等設施,嚴禁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樹榦上亂畫、亂刻、亂挂各類標語、廣告。違反規定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8.嚴禁開荒種地。破壞地形、地貌,不可恢復原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處以每平米1萬元罰款。

  9.嚴厲查處碾帶泥上路、運輸撒漏、車體缺損、污穢不潔、無車後擋板、亂排等違章行為。違反規定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0.嚴禁佔道停車、私劃停車泊位及亂收費等行為,違反規定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中山區相關執法部門將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查處。對妨礙、阻撓、威脅執法行為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特此通告。

  大連市中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大連市中山區城市建設管理局

  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

  大連市環境保護局中山分局

  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山大隊

  大連市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大連市中山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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