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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中國核安全體系 保障核能安全發展

  • 發佈時間:2016-03-31 05:59:0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為負責任大國,中國一貫高度重視核安全,奉行“理性、協調、並進”的核安全觀,秉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針,堅持以現行的國家核安全法規以及國際最高安全要求對核能與核技術利用活動實施監管,倡導核安全文化,建立了較完善的核安全體系,保持了良好的核安全記錄。

  中國不斷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現有核安全法律1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規9項,部門規章和導則等100余項。在此基礎上,作為核原子能領域的基本大法,《原子能法》已于2014年底上報國務院。《核安全法》于2013年進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將於2016年年中送交全國人大討論。中國正在加緊制定《核安保條例》,已完成草案編制並上報國務院。此外,中國還有近60項部門規章、導則和技術文件進入審查程式,100余項法規納入編制計劃,將對涉核安全作出更全面、更系統的規範。

  中國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的核安全監管機制。中國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多個部門分工負責。其中,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國防科工局)是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和實施中國和平利用原子能事業的政策、法規、規劃、計劃和行業標準,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牽頭負責國家核事故應急管理。國家能源局是核電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是核安全監管機構,對中國核電廠核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此外,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安部、衛生計生委以及交通運輸部門也分別承擔相應的核安全職責。

  中國實行一系列核安全監管制度,包括核設施許可制度、核材料許可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許可制度、核出口管制許可制度、環境評價與監測制度、人員資質管理制度、核應急“一案三制”(核應急預案、法制、體制、機制)等。實踐表明,中國的核安全監管制度行之有效,中國核電廠在其各階段始終處於嚴格監管之下。

  中國大力培育和發展核安全文化。中國始終把核安全放在和平利用核能事業首要位置,堅持為發展求安全、以安全促發展的理念,追求發展和安全兩個目標有機融合。中國是世界各國中第一個提出核安全觀的國家,核安全觀內涵的核心是“四個並重”,即發展和安全並重、權利和義務並重、自主和協作並重、治標和治本並重,它是現階段中國倡導的核安全文化的核心價值觀,是國際社會和中國核安全文化發展經驗的總結。

  需要指出的是,各主要有核國家在國際原子能機構對核安全文化傳統定義的基礎上,根據本國實際對核安全文化分別進行了自己的定義。中國綜合考慮了這些定義,突出了“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針,既體現了中國業界對核安全文化的理解,也顯示了我國良好核安全實踐經驗的總結;既覆蓋國際原子能機構對核安全文化定義的基本內涵,也實現了定義的中國化;既契合了我國核安全監管實踐,也明確了最終目的與目標。

  通過構建上述核安全體系,中國不斷提升自身的核安全水準,保障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履行了國家核安全責任和國際核安全義務。展望未來,中國將繼續為自身核能事業發展提供堅強保障,併為推動建立公平、開放、合作、共贏的國際核安全體系,實現持久核安全,促進人類共用核能發展成果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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