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明確旅客行李物品暫不予放行的五種情形
- 發佈時間:2016-03-30 17:33:3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3月30日專電 海關總署網站日前發佈2016年第14號公告,明確了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該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進出境的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範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根據公告,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屬於易燃易爆、有毒或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存放的,以及有其他無法存放或不宜存放情形的,海關可以要求旅客當場辦理退運手續,或者移交相關專業機構處理,因此産生的費用由旅客承擔。
對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辦理暫存的,海關應當向旅客出具暫存憑單,旅客核實無誤後簽字確認。旅客辦理物品的提取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並出示本人有效進出境證件。
公告明確,海關暫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三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對物品進行處理。需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時間不計入暫存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