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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暫不予以放行行李物品可暫存海關3個月

  • 發佈時間:2016-03-15 13:5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3月15日電 今日,海關總署在其官網發佈公告稱,自6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號)等規定,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在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等情形下,海關暫不予放行。

  今日,海關總署就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發佈公告,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進出境的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範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關暫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存。上述暫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應當由海關實施扣留的物品。

  此外,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要求旅客當場辦理退運手續,或者移交相關專業機構處理,因此産生的費用由旅客承擔。易燃易爆的;有毒的;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存放的;其他無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對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辦理暫存的,海關應當向旅客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以下簡稱《憑單》,樣式詳見附件),旅客核實無誤後簽字確認。

  交由海關暫存的物品有瑕疵、損毀等情況的,海關現場關員應當在《憑單》上予以註明,並應當由旅客簽字確認。對於貴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關可以採用拍照、施封等辦法進行確認。

  旅客辦理物品的提取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並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進出境證件。旅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物品提取手續的,接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書面委託書、旅客有效的進出境證件複印件,並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

  需要注意的是,海關暫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三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對物品進行處理。需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時間不計入暫存時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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