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援的指導意見
- 發佈時間:2016-03-30 15:30:00 來源:央行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監局;交易商協會;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66號),創新金融支援和服務方式,促進大力發展消費金融,更好地滿足新消費重點領域的金融需求,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經濟發展新供給新動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培育和發展消費金融組織體系
(一)推動專業化消費金融組織發展。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新消費領域,設立特色專營機構,完善環境設施、産品配置、金融服務、流程制度等配套機制,開發專屬産品,提供專業性、一站式、綜合化金融服務。推進消費金融公司設立常態化,鼓勵消費金融公司拓展業務內容,針對細分市場提供特色服務。
(二)優化金融機構網點佈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批發市場、商貿中心、學校、景點等消費集中場所,通過新設或改造分支機構作為服務消費為主的特色網點,在財務資源、人力資源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二、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産品創新
(三)優化消費信貸管理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並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探索運用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開展遠端客戶授權,實現消費貸款線上申請、審批和放貸。優化績效考核機制,突出整體考核,推行盡職免責制度。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項目風險、綜合效益和擔保條件,通過貸款利率風險定價和浮動計息規則,合理確定消費貸款利率水準。
(四)加快消費信貸産品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抵質押模式,開發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還款方式的信貸産品。推動消費信貸與網際網路技術相結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研發標準化網路小額信用貸款,推廣“一次授信、迴圈使用”,打造自助式消費貸款平臺。
(五)鼓勵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産品創新。允許汽車金融公司在向消費者提供購車貸款(或融資租賃)的同時,根據消費者意願提供附屬於所購車輛的附加産品(如導航設備、外觀貼膜、充電樁等物理附屬設備以及車輛延長質保、車輛保險等無形附加産品和服務)的融資。汽車金融公司開展購車附加産品融資業務時,執行與汽車貸款一致的管理制度。
三、加大對新消費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援
(六)支援養老家政健康消費。加快落實金融支援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土地使用權、房産、收費權等抵質押貸款的可行模式。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力度,支援社區小型家政、健康服務機構發展。
(七)支援資訊和網路消費。大力發展專利權質押融資,支援可穿戴設備、智慧家居等智慧終端技術研發和推廣。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網路零售平臺在小額消費領域開展合作,並在風險可控、權責明確的條件下,自主發放小額消費信貸。
(八)支援綠色消費。加快修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經銀監會批准經營個人汽車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新能源汽車和二手車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分別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礎上,根據自願、審慎和風險可控原則自主決定。大力開展能效貸款和排污權、碳排放權抵質押貸款等綠色信貸業務。
(九)支援旅遊休閒消費。探索開展旅遊景區經營權和門票收入權質押貸款業務。推廣旅遊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林權抵押等貸款業務。
(十)支援教育文化體育消費。創新版權、商標權、收益權等抵質押貸款模式,積極滿足文化創意企業融資需求。運用中長期固定資産貸款、銀團貸款、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支援影視院線、體育場館、大專院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十一)支援農村消費。開展農村住房、家電、就學、生活服務等消費信貸産品創新。設計開發適合農村消費特點的信貸模式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村電商平臺發展的金融支援。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建設多功能綜合性農村金融服務站。
四、改善優化消費金融發展環境
(十二)拓寬消費金融機構多元化融資渠道。鼓勵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發行金融債券,簡化債券發行核準程式。鼓勵符合條件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同業拆借市場補充流動性。大力發展個人汽車、消費、信用卡等零售類貸款信貸資産證券化,盤活信貸存量,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提升消費信貸供給能力。
(十三)改進支付服務。擴展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改善小城鎮、農村集市、商業聚集區銀行卡受理環境,提高用卡便捷度。促進移動支付、網際網路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規範發展。
(十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引入社會徵信機構或吸收社會資本成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搭建消費信用資訊平臺,優化信用環境。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費糾紛受理處理機制。建立消費領域新産品、新業態、新模式的信貸風險識別、預警和防範機制,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會派出機構將本意見迅速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並結合轄區實際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有關進展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銀 監 會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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