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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於3月底開展首次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

  • 發佈時間:2016-03-29 15:4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韓秉志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9日訊(記者韓秉志)為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日前印發《關於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決定從2016年3月底至7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

  《通知》指出,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全面、清晰地掌握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規模、分佈區域、結構狀況,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學等基本資訊,建立農村留守兒童資訊庫,並健全資訊報送機制,為細化完善關愛保護政策措施,加強關愛服務力量調配和資源整合提供基礎數據支援,提高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效。

  《通知》明確,摸底排查對像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滿十六周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無監護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親或母親因重病、重殘等原因喪失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農村留守兒童年齡計算時間截至2016年7月31日。排查內容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出生日期、性別、民族、就學、戶口登記、公民身份號碼、身體狀況、居住地址、寄宿情況等基本資訊,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情況、父母務工地點、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受委託監護人基本情況、村(居)民委員會聯繫人和本行政區域農村戶籍人口中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數量。

  需要説明的是,全國婦聯2013年發佈的《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中將農村留守兒童定義為“父母雙方或一方從農村流動到其他地區,留在戶籍所在地的農村地區,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兒童”;教育部在教育事業統計中將農村留守兒童統計口徑規定為“父母一方或雙方外出務工連續六個月以上,留在農村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此次《通知》根據國務院《意見》關於留守兒童的定義,統一、明確了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口徑,為各地準確界定農村留守兒童,詳細、全面摸排農村留守兒童底數和基本情況,引導基層自治組織和社會力量實行精準關愛和保護提供基本資訊和數據支撐。

  《通知》規定,摸底排查工作以縣(市、區、旗)為基礎,縣級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同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協助配合。縣級民政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開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摸底排查並及時接收匯總摸底排查資訊,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的農村留守兒童資訊庫。縣級教育部門和中小學校、幼兒園按照摸底排查口徑,提供在校在園農村留守兒童有關資訊、數據。縣級公安機關及派出機構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提供的農村留守兒童排查資料,核實戶口登記和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數量等資訊。市級民政、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省級相關部門要求配合做好工作。省級民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進行動員部署,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數據匯總報送。

  《通知》要求,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摸底排查資訊和同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核實的資訊數據,匯總形成本縣(區、市、旗)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排查匯總資訊。各地教育部門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確定的農村留守兒童定義和摸排口徑,對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留守兒童數量進行重新核定;縣級民政、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資訊共用,將民政摸排數據、教育事業統計和學籍系統中農村留守兒童數據以及公安機關戶籍數據進行比對核實,形成真實、統一數據。

  考慮到兒童留守狀況及其基本資訊是動態變化的,《通知》要求縣級民政部門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更新報送農村留守兒童資訊,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基本資訊動態管理機制。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同步部署開展農村留守婦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農村留守婦女、老人數量規模、分佈區域等基本情況,由縣級民政部門統籌建立全縣(市、區、旗)農村留守婦女、老人資訊庫,為協調推動相關部門開展農村留守婦女、老人關愛服務工作提供資訊支援。《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各項摸底排查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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