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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設嚴苛“行李門檻”屬公共服務管理“錯位”

  • 發佈時間:2016-03-29 01:00:2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北京地鐵各個車站和車廂內都張貼了《新版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試行)》(以下簡稱《守則》),對乘客攜帶行李做了明確的限定: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

  地鐵公司對此給出的解釋是,這主要是從安全方面考慮,一是大件行李佔據很大空間,二是部分乘客將大件行李放在車門附近,除了影響乘客上下車外,人多時會把乘客絆倒。此前,京港地鐵2012-2014年三年的自動扶梯意外發生統計數據中,因拖拽大件行李摔倒的事故佔19%居於事故原因第二位。因此,《守則》實施之後,一定會降低安全風險。

  這個解釋看起來相當合理,但認真細究起來,就屬於安全問題上的過度管理了。一個管理制度的實施,首先要定位好管理者的服務特徵、服務屬性與被管理者的顧客特徵和顧客屬性,其次是把握好管理的度,30公斤的限制就屬於過“度”了。

  毋庸置疑,地鐵屬於公共交通服務中承載最大的運輸方式。據統計,2015年北京地鐵公司所轄15條地鐵線共運送乘客28.32億人次,客運量最高日運送乘客991.41萬人次,全年開行列車近233萬列。如此之多的運送量,因行李超重超尺寸而被拒絕提供服務的乘客比例應該不是很高,也不會影響到地鐵公司的收入水準。

  但要考慮的是,地鐵等公共交通服務屬於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其屬性在於其公共性、普惠性和社會公平,本身就是政府調控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制度性手段和機制,特別應該著力解決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惠及全民。

  與此同時,公共安全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必要條件,關係著國計民生、社會安定和發展,屬於公共産品範疇,而運用公權力的政府必須向公民提供好的公共服務內容,公共交通安全就屬於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公共安全性基本公共服務是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子集,其構建的基本原則包括系統性原則和公平性原則,即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組成要素之間應是一個整體,另外就是要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我國正在加快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進程,特別是針對各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存在的“越位、錯位、缺位”現象,注重履行基本公共服務的效率與效果的前提條件是保障公平公正的基礎。

  地鐵等公共交通服務的群體中很大一部分是低收入階層,而在攜帶大件物品來往于長途汽車、鐵路和機場的乘客中大多數也屬於低收入階層,因為中等收入以上群體要攜帶超體積大件行李時,往往會自行選擇其他更便利的交通方式,而剩餘這部分有超重超體積需求的弱勢群體,往往無法承擔自駕車或者計程車等相對高昂的成本,更不願意花錢通過長途貨運而花費額外的成本。

  顯而易見,弱勢群體應該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守則》真正拒絕的恰恰是最應該保障社會基礎公平正義的弱勢群體。

  另外,在地鐵公司的統計數據中,有一個非常引人關注的數字就是,引起自動扶梯意外的第一個因素是未站穩扶好,其比例高達28.96%。因此,即便從安全形度出發,超重超體積行李也未必是影響公共安全最主要的因素,從安檢的流程和安檢裝備來説,在重量和體積方面也完全有一定的冗余能力,至於説影響通過速度和運載能力,完全可以從額外收費方面考慮,而不是完全禁止為這些弱勢群體提供服務。

  要特別提出的是,航空公司的免費行李重量一般是經濟艙托運作李23公斤、隨身手提行李8公斤,而鐵路免費隨身攜帶的行李為20公斤,但兩者均可以提供有償服務。因此,在這兩部分乘客群體中,往往容易突破30公斤重量的限制。再者,即便不屬於低收入階層的人群,也有很大概率在北京的交通條件下,為了保證乘坐時間或者有其他特殊約束時選擇搭乘地鐵,因此其行李也非常容易超過30公斤的限制使出行受到影響。

  國內許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往往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簡單地出臺一些只利於自身管理的政策、規定以及合同條款,缺乏整體系統性和相關協調性,部分體現了庸政、懶政的亂作為。在中央不斷推進服務型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地鐵公司如此嚴苛的制度應該屬於公共服務管理中的“錯位”。有意思的是,地鐵公司在其解釋中還聲明,並不能嚴格執行此規定,這恰恰説明瞭《守則》標準制定的隨意性。

  (作者係清華大學工程管理碩士教育中心執行主任、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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