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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網路借貸監管框架 積極防範跨界風險

  • 發佈時間:2016-03-24 08:48:0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不久前,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等十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基於“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並建立了網際網路金融管理框架。在未來的監管實踐中,應該採用分類管理,注重金融屬性,在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發展的同時,積極防範潛在的風險,特別是跨界風險。目前,網路借貸的監管框架尚未建立,需要在準入條件、資金託管、風險撥備、資訊披露和糾紛機制等方面進行針對性監管。

  深化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基本思路

  《意見》從鼓勵創新、分類指導、健全制度等三個方面來構建國家層面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體系,為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但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迅猛,各種業務模式亦動態變化,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前瞻性研究、應急反應機制和完善的監管體系建設等都亟須完善。為協調網際網路金融協調發展,應該具有系統的監管思路。

  一是注重金融屬性。根據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是否具有金融屬性而判定是否要進行監管,有所為有所不為。假定網路借貸平臺僅是一個資訊仲介,而沒有相關的主體性和實質性金融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可採用一般性監管原則進行監管,甚至可以不納入監管範疇,以防止監管過度。但是,一旦網路借貸平臺涉及信用、期限及相關的風險轉換問題甚至資金池業務,就應當適用規範性監管原則。金融監管部門要注重信用仲介的本性,出臺相關的針對性政策進行監管。

  二是注重分類監管。基於分類監管原則,不同的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模式適用不同的監管政策。分類監管原則分為兩個層面:對不同的業務模式,採用不同的監管體系,明確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範圍,採取具有差異性的監管規範,以匹配原則性監管、限制性監管或功能性監管;對同一個業務模式下不同的子業務,應採用有區別的監管政策。比如,捐助類眾籌與股權類眾籌應有差異性監管政策。

  三是注重監管協調。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具有明顯的外溢效應。由於網際網路金融存在跨界性,其風險外溢效應在混業經營趨勢強化和分業監管模式的錯配中將更加凸顯。在現有的分業監管體系下進行分類監管,使得跨界風險難以有效應對。為此,應建立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注重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特別是一行三會和工信部等的監管協調。

  四是注重系統性風險防範。網際網路金融特有的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法律風險以及監管失效等需重點關注和防範,其信用和流動性風險更值得警惕。通過各種渠道和機制,網際網路金融實現了利率、期限和風險的重構,但本質上並沒有消除風險,而更多是轉移風險,同時還創造新的風險,甚至是系統性風險。鋻於此,要嚴防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引燃時間維度的系統性風險和(或)空間維度的傳染性,從而引發更大的風險。

  五是注重消費者保護。網際網路金融具有普惠性,在國內已經成為金融抑制下微觀主體參與金融市場及其相關業務的重要渠道。但是,網際網路金融存在著資訊不透明、虛擬賬號、委託代理等資訊不對稱問題,具有嚴重道德風險。同時,網際網路金融具有典型的零售性,涉及消費者或投資者眾多,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因此,強制性資訊披露機制和消費者保護機制是監管部門強化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重大任務之一。

  網路借貸平臺監管的急迫性

  在國內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模式中,第三方支付、網際網路基金銷售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監管框架,特別是風險隔離機制和備付金賬戶管理較為有效。股權眾籌、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等規模相對較小,網際網路消費金融因銀行部門參與而風險管控較為嚴格。目前,網際網路金融潛在風險最大的領域之一是網路借貸平臺的監管。

  網路借貸已經成為國內網際網路金融最為重要的業務模式之一。但是,網路借貸也存在著非法吸儲、騙貸、轉貸、高利貸等問題,可能引發信用風險、網路借貸平臺破産、人員逃跑和投資者損失等風險。對於監管體系而言,最為急迫的就是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監管框架。國內網路借貸與國外網路借貸的區別在於三點:一是國內部分網路借貸是規模巨大、交易複雜、資訊透明度低的民間借貸的網際網路化,本質仍是監管較為不足的民間借貸。二是網路借貸在國內甚至已經發展成為平臺自身的資金池業務模式,變相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三是網路借貸平臺已經從資訊仲介轉化為信用仲介,絕大部分網路借貸平臺已經成為信用轉換的媒介甚至是直接的信用供給者。

  《意見》將網路借貸平臺定義為資訊仲介,意味著絕大部分從事信用仲介的網路借貸平臺正違規運作。未來一段時間內,網路借貸平臺可能會變相地將信用仲介轉變為資訊仲介,但其盈利模式仍然是以提供信用擔保、進行資金池業務和“吃利差”為支撐,其潛在風險需要重點關注。

  完善網路借貸監管的舉措

  為強化對網路借貸平臺及其相關業務的監管,應該建立完善的網路借貸監管框架。監管主體應該明確職能、統一行動、各盡其職,健全網路借貸的監管規範框架,及時出臺網路借貸行為的規範指引細則,以夯實網路借貸長期規範發展的法律基礎。具體的監管舉措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嚴格市場準入標準,特別是最低資本要求。資本金是市場準入的核心要件。以英國為例,其監管部門對P2P進行規範性監管最為核心的內容就是設置了最低資本要求,以防範網路平臺公司出現償付風險,並防止網路借貸平臺以“資訊仲介”為名沒有任何成本和安全保障就從事“信用仲介”業務。以此為鑒,國內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網路借貸平臺的從業人員資質、資本金以及技術門檻等具體要求。

  二是建立資金託管制度,明確資金託管主體。網路借貸的資金流通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可以成為資金託管方,但從安全的角度出發,資金託管主體更為合適的是銀行。《意見》已經明確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認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監管機構應該鼓勵銀行建立網路借貸的資金存管技術系統,促使政策可以有效落地。

  三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網路借貸平臺的違約將是市場化的表現,採用風險準備金制度是應對違約的基礎保障。監管部門應該規定,每筆借貸根據其借款規模、利率及期限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且風險準備金賬戶在監管部門認定的機構進行第三方託管,一旦發生逾期或違約則由風險準備金進行償付。

  四是建立資訊披露及報告制度。網路借貸平臺應該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告知消費者其從事的業務,在與存款利率對比進行銷售宣傳時,必須要公平、明確、無誤導;在平臺上任何投資建議被視為金融銷售行為,必須遵守金融銷售的相關規定;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相關審計和財務數據、客戶資金、客戶投訴情況、上一季度貸款資訊及客戶違約資訊等。

  五是建立爭議處置機制。一旦出現投資爭議,投資者可以向網路借貸平臺機構投訴。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應建立流程大致相似的投訴機制。投資者在向網路借貸平臺投訴無法獲得解決時,可通過監管部門或行業協議設立的網路借貸平臺投訴中心解決糾紛。一旦被投訴中心認定是維權,監管部門可以據此對網路借貸平臺施加相關的懲罰並責令賠償投資者。

  (胡濱、鄭聯盛,作者分別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與金融監管改革研究”負責人、課題組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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