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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旨在 整體上促進社會公平

  • 發佈時間:2016-03-24 00:29:2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趙海均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6年年會上表示,世界上只有很少國家還實行分類計徵個人所得稅,中國已經制定了從分類徵收轉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方案。

  我國現行的個稅制度是一種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的各項收入進行分類,採取“分別徵收、各個清繳”的徵管方式取得個稅收入。這種個稅制度一方面在客觀上造成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的問題。另一方面對個稅的所有納稅人實行“一刀切”,而不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的輕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時,對個稅扣除標準缺乏動態管理,沒有與物價指數、平均工資水準的上升實行掛鉤,導致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呼聲時有發出。

  而在一些個稅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一般採取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除了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採取相應的分類外,還採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其全年的收入納入計稅範圍,以家庭為主體徵收個人所得稅早就是國際慣例。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要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之路,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便確定改革方向。2006年,這個改革方向還被寫入了“十一五”規劃。

  事實上,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目標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正在大力推進中。綜合稅制則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將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此次個稅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併部分稅目,是將工薪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等經常性、連續性勞動所得等,合併為“綜合所得”;其他財産性所得以及臨時性、偶然性所得仍作為“分類所得”。這同時為稅前扣除做出了鋪墊。隨後就是適時引入家庭支出申報制度、優化稅率結構等。

  在酌情調整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的基礎上,先將部分勞動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再將子女教育和職業教育納入專項附加扣除,而不是簡單按統一標準做工薪項下的扣除,更具有公平性。

  相較于單一的起徵點稅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操作層面難度加大。新稅制的建立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支援來運作,對於個人所得稅改革,個人收入流和支出項目、成本設定需要得到資訊,才能去徵稅。按家庭徵收則涉及對“家庭”的定義。改革方案和徵管措施需要相輔相成,制度完美、徵管跟不上,制度就沒法運作。但要更公平,更符合公眾的實際需求,這樣的麻煩也是值得的。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在各發達國家已實施多年,可以借鑒他們的成熟經驗。

  經濟的轉型升級需要優化資源配置,稅收組織收入的能力也決定了政府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能力。不僅僅是政府通過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更重要的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能力。貧富差距與收入差距、財産差距、消費差距密切相關,光看收入差距是不夠的。有時候收入差距很小,但財産差距或消費差距很大。

  隨著財産存量在中國居民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財産差距也日益增大。因此貧富差距最終體現在財産差距或消費差距。稅制改革要考慮怎樣從整體上去促進社會公平,僅從財富和收入上去調節,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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