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垃圾圍村”不能“為治而治”
- 發佈時間:2016-03-23 08:29:52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劉英團
“到2020年,全國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要得到有效治理。”《“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了農村垃圾治理的目標。但是,要完成這一目標並非易事,必須切實加強農村治理垃圾的能力建設。
從全國來看,農村環境形勢相當嚴峻,治理任務也相當繁重。一是“垃圾圍村”涉及面廣,成因複雜,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很難奏效。比如,沿海發達地區“騰籠換鳥”政策使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企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尤其是中西部的一些農村地區。二是大多數村缺乏必要的環保設施。一些地方雖然建了垃圾站卻成了擺設,這其中既有農村人生活習慣的因素,更與垃圾站選址不當以及垃圾的處理能力有關。
數據顯示,我國農村年産生活垃圾約1.1億噸,至少有0.7億噸以上未作任何處理。2013年,農村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率僅為同期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的九分之一。其中,有14個省市不到30%,有少數省區不到10%。農民們盼望改善環境,盼望有更好的生産生活條件。
治理“垃圾圍村”應加強政府支援力度。農村垃圾治理繞不開“錢”。村裏的保潔隊伍、垃圾收集站,鎮上的垃圾轉運站,縣裏的垃圾轉運車以及垃圾處理,哪一樣都少不了錢。鄉鎮政府及村社組織幾乎沒有這個經濟實力,而從農民手裏收繳的那點垃圾處理費恐怕連運費都不夠。所以,治理“垃圾圍村”的費用應加強政府支援力度,省市兩級政府應將垃圾治理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以保障垃圾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正常運作。也應允許(或鼓勵)村集體出資及公益性組織參與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治理“垃圾圍村”應規劃先行。治理“垃圾圍村”不能“為治而治”,不能搞樣板工程、花架子,尤其不能罔顧實際情況。治理“垃圾圍村”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比如,地域範圍、人口分佈、垃圾量、交通情況等因素,以及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等因素,科學規劃。如果選擇的模式不切實際,錢浪費了,也未必能治理好“垃圾圍村”。
農村垃圾治理是民生大事,應建立長效治理機制。要把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放至“一把手”工程的重要位置,要從源頭控制垃圾,加強農村垃圾處理隊伍體系建設,還可通過“村規民約”等突出農民在垃圾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農民在農村環境保護及治理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