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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漲了業主悔約 “精神病”成擋箭牌

  • 發佈時間:2016-03-19 08:34:4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業主以自己是“殘疾人”、有“精神病”為由,欲悔約不賣,並且不願承擔違約責任。

  房價漲了,賣房者想毀約不賣房。在近期一線城市房價快速上漲的背景下,相關事件時有見諸報端。毀約的理由五花八門,證券時報記者近日卻收到這樣一個爆料:北京購房者盧女士與售房者葛女士於今年1月份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在經歷了兩個月房價上漲後,葛女士以自己是“殘疾人”、有“精神病”為由,欲毀約不賣了,並且不願承擔違約責任。

  有律師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稱,如果葛女士真有精神病,那其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是要打折扣的,但其是否殘疾人、是否有精神病得由法院委託第三方鑒定後説了算。且不管葛女士“殘疾人”、“精神病”的真假,有意思的是,葛女士要求,售價大幅提升後可以繼續完成交易。

  要求漲價,否則違約

  根據證券時報記者獲得的前述房屋買賣《補充協議》原件照片,購房者盧女士與售房者葛女士在2016年1月20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房屋所在小區為海澱區知春裏小區,屬於學區房(學區名額未被使用),交易價格為370萬元(此價格為售房者凈得價,不含稅),仲介為鏈家地産。

  根據《補充協議》,購房者已于2016年2月18日前分三次將45萬元定金付給了葛女士,並且要求葛女士在3月1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可是,交房時間到了,葛女士卻遲遲不辦理相關手續。從葛女士與仲介的對話錄音中,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葛女士不願過戶的主要原因是房價上漲太快。她稱有人告訴她,她的房子價值應該在合同價的基礎上加100萬。之前簽的合同售價太低,希望臨時加價。同時,葛女士還稱自己是殘疾人,有精神病,之前所簽合同都是無效的,違約法院也拿她沒辦法。

  據爆料人向證券時報記者轉述,他從鏈家地産仲介處了解到,葛女士希望至少漲價60萬才願意成交。如果解約,葛女士當天就可以把45萬定金退還給購房者,但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當然,《補充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沒這麼輕。按照《補充協議》,甲乙雙方(甲方為葛女士、乙方為盧女士)任意逾期履行補充協議約定義務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日計算向守約方支付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甲方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其中有逾期履行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義務(包括甲方在3月1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手續)超過十五日的;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或者擅自提高交易價格的,構成根本違約,且乙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應在違約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果《補充協議》具備完全法律效力,那麼目前葛女士已經違約,也意味著她需要賠償盧女士74萬元,並退還定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葛女士還希望在和盧女士解約後,鏈家地産繼續幫忙銷售前述房屋,但是要漲價,被鏈家地産有關人員否決了。有業內人士稱,房屋買賣本身就有風險,如果漲價了就不賣的話,那契約責任怎麼履行?

  是否“精神病”

  法院説了算

  如今,不管是繼續協商按原合同執行還是解約,購房者都感覺是一個難題。如果按照原有合同執行,葛女士是否會多方刁難,在過戶方面不予配合。如果按照解約執行,葛女士違約責任有多大,拿到賠償款是否非常困難。

  從交談錄音中看,葛女士的立場其實很清楚,漲價後就賣,不漲價就解約,但是只願意退回定金部分,不願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問題的關鍵在於,“葛女士聲稱自己是殘疾人是否真實,這需要法院的判定。”前述律師對證券時報記者稱。

  根據證券時報記者獲得的資料,葛女士提供了一本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蓋章的殘疾人證,2010年1月29日簽發,有效期十年,以及一份今年2月29日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出具病假證明書,診斷及建議為“診斷精神分裂症,休壹月”,並且蓋上了前述醫院門診病假專用章。

  不過,證券時報記者根據獲得的葛女士的姓名及殘疾人證號,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官網輸入相關資訊查詢後發現,官網彈出的提示是,“經查詢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您輸入的姓名與證件號碼不一致!”

  前述律師稱,法律上,將人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確實能夠證明精神上有問題,民事行為能力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打折扣的。“但是這要由法院委託第三方來鑒定。如果葛女士出具的相關證明是假的,則又涉及作偽證。”律師表示。(記者 曾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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