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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監會暫停利安達承接新證券業務

  • 發佈時間:2016-03-18 11:3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8日訊 近日,財政部證監會發佈關於暫停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接新的證券業務並責令限期整改的公告,公告要求責令利安達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全文如下:

  關於暫停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承接新的證券業務並責令限期整改的公告

  (財政部 證監會公告2016年第32號)

  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利安達)因在執行審計業務中未能勤勉盡責,分別於2014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2月受到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21號、〔2015〕67號和〔2016〕20號)。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會計監管、強化法律約束”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本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財政部 證監會關於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和《財政部 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財政部、證監會決定:

  一、責令利安達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

  二、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利安達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提交書面整改計劃,于2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三、財政部、證監會將對利安達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研判利安達在品質控制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系統性風險,據此作出是否允許利安達恢復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的決定,並於2016年8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間,利安達不得承接新的證券業務,首席合夥人、審計業務主管合夥人和品質控制主管合夥人不得離職、辦理退夥或轉所手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證監會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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