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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芹代表:加強禁用限用農藥監管

  • 發佈時間:2016-03-17 11:29:4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前,農産品品質安全備受社會關注,農藥殘留超標是導致農産品品質安全無法保證的重要因素。據調查,農藥殘留超標的主要原因是農藥生産、經營單位在準用農藥中非法添加禁用限用農藥成分,使農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違禁農藥。

  “然而,目前在此方面的監管上,相關法律法規滯後或缺乏依據,”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明芹説,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含有禁用限用隱性成分的農藥必須經過化驗檢測才能確定,而目前化驗檢測機構開展農藥化驗時,只能對其中執行國家、行業標準的登記成分情況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告,對農藥中的隱性成分只可以進行定性定量檢測,但不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告;違法經營額難以認定,處罰額度輕;出現問題取證較難,根據現行規定,如果出現農藥殘留超標的農産品,必須有確鑿的事實證明該農産品與所使用的農藥有相關性,公安機關才能追究農藥生産經營者的刑事責任;處罰監管範圍較小,《農産品品質安全法》規定,對因含有使用禁用農藥或農藥殘留不符合標準的農産品進行處理時,僅對農業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進行處罰,而對作為直接生産主體的農民卻沒有處罰規定。

  此外,這類違法經營活動隱蔽性強。高明芹解釋説,“這類農藥生産經營者都是‘地下’流通,查處難度大,單靠行政執法手段難以查處,需要用強有力的法律和刑事執法手段予以查處。”

  鋻於此,高明芹建議:一是國家儘快出臺實施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已啟動了6年多的時間,至今未能公佈實施,影響了對禁用限用農藥的查處;二是儘快修訂《農産品品質安全法》,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生産主體的組織帶動作用,對一家一戶的農産品生産者(農民個人)違規使用違禁農藥,要落實處罰措施;三是對違法生産、經營企業從嚴監管,建議建立通報、曝光、整改、約談等手段,對問題嚴重的企業實施關停,相關責任人終生禁止從事該行業;四是落實刑事偵查手段,對生産、經營、使用含違禁農藥的企業和個人,直接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刑事偵查手段,追根溯源,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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