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滴滴連出事引爆風險責任爭論
- 發佈時間:2016-03-16 07:1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5日,乘客連先生在用Uber乘車過程中意外遭遇車禍受傷。事後,連先生在微信渠道發佈文章,稱事故發生後,他曾向Uber平臺發出幫助
事故接連發生。
3月5日,乘客連先生在用Uber乘車過程中意外遭遇車禍受傷。事後,連先生在微信渠道發佈文章,稱事故發生後,他曾向Uber平臺發出幫助、處理賠償等訴求,但遭遇維權難。
與此同時,又有新聞爆出:滴滴出行平臺一位司機楊某在接單後,被乘客殺害並拋屍。
自從專車、快車等網約車業態誕生以來,關於私家車能否跨界從事運營工作,本就在社會上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如今,接二連三齣現的負面新聞,足以讓人把重心回歸到“人身安全”這個最基本要素上來:
網約車是否安全?乘客、司機是否擁有足夠的保障?萬一發生事故,如何確定相關方責任、如何尋求救濟……
平臺多為乘客投保意外險
Uber乘客事件發酵後,記者輾轉聯繫了連先生,不過未能成功。3月13日,Uber公關部相關負責人回復法治週末記者:經過後續溝通,目前乘客有關保險流程已無疑問,公司正積極協助乘客準備相關材料,希望儘快完成理賠。
記者了解到,目前,Uber中國、滴滴出行等平臺為了規避政策法律風險,在運作中多是通過與勞務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司機、專車平臺簽訂四方協議。其中,司機與專車平臺僅為合作關係。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王軍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平臺在法律上只是一個居間人,而不是承運人。“居間人只是撮合交易,不承擔交易雙方風險。合同上,如果平臺沒有明確將自己定義為承運人,也未承諾自己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義務,那麼也不負賠償義務。”
不過,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工業和資訊化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周雪峰對法治週末記者分析,儘管網約車行業多通過四方協議的形式,來降低自己的運營風險,不過一旦出現一些惡性事件,並不能因為只是從事資訊撮合服務就可免除平臺全部責任。
或許是出於市場競爭、提高乘客安全感的考慮,或許是避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目前像滴滴出行、Uber等網約車平臺都與保險公司合作,通過推出專門的保險來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Uber公關部相關人士告訴記者,Uber在中國業務自開展之日起,即在其全球保險的保障範圍內。2015年10月,Uber同太平保險達成戰略合作,為乘客提供最高100萬元的保險賠付金額,確保平臺上的每一段行程都有保險覆蓋。目前對乘客連先生的理賠已經啟動。
滴滴出行公關總監葉耘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去年10月,滴滴出行也與平安合作,推出了“滴滴平臺司乘意外綜合險”,單人保額最高可達120萬元。在與平安合作前,滴滴同其他保險公司合作,通過購買座位險的方式,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
此外,葉耘還介紹,針對交通事故,滴滴還推出了“先行墊付”制度,在責任認定之前,滴滴平臺將墊付相關醫藥費和喪葬費。
記者了解到,神州專車也為乘客提供有最高100萬元的保險。
王軍表示,保險是平臺分散自己風險和保護乘客、司機的有效方式,如果為乘客有效投保,的確可以化解乘客風險。
司機保障水準參差不齊
在此次Uber事件中,司機並未受傷,不過,記者通過網路搜索發現,在網約車領域,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導致司機傷亡的情況,也偶有發生。
3月5日淩晨,在滴滴出行平臺註冊的廣州快車司機楊某就遭遇了意外:楊某深夜在滴滴平臺上接了一張訂單,結果被乘客在終點處將其殺害。
依據滴滴平臺提供的司機行車路線和相關資訊,僅過一天,警方就將疑犯抓獲。不過,該起事件也引發了人們對於網約車司機人身安全的關注。
交通運輸部幹部管理學院交通運輸法學教授張柱庭對法治週末記者分析,在傳統計程車領域,計程車司機同計程車公司簽署的是勞務合同,計程車公司需要為司機繳納保險,其中就包括工傷險。一旦司機在正常行車過程中,遭遇人身傷害,可以啟動工傷保險理賠程式。
記者注意到,2015年10月,交通部曾發佈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規定,網約車平臺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不過,《暫行辦法》頒布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目前暫未實施。王軍表示,由於目前平臺居間人的定位,就意味著平臺同司機不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因此司機如遭不測,平臺如何擔責會發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王軍認為,平臺如果自願為司機配置意外險的話,顯然是有益的。
葉耘告訴記者,滴滴出行聯合平安推出的“司乘意外綜合險”,除了對乘客權益有所保障外,司機也納入了保障範圍。楊某不幸身故後,公司已經墊付了三萬兩千余元喪葬費用,意外身故正在走保險流程,只要警方確定司機沒有違法行為,就可以獲得理賠。
不過,記者了解到,目前市場上一些網約車平臺,對司機的保障水準參差不齊。神州專車公關部工作人員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神州專車平臺上的司機同神州專車都簽署有勞動合同,並享受“五險一金”、僱主責任險等福利待遇。
對於是否為司機購買意外險,截至記者發稿,Uber、易到方面並未給予直接回應。
“在網約車領域,司機同平臺之間並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是否額外為司機投保,取決於平臺的意願。而很多司機並未意識到這其中存在的風險。”張柱庭説。
私家車運營出險保險公司可拒賠
在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生剮蹭、追尾等情況,車輛是否也能獲得相應的保險保障?這也頗讓司機關注。
在Uber事件中,車主胡東(化名)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當時他駕駛的車輛是從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租賃的,租賃公司已按運營車輛繳納保險,因此事故發生後,産生維修費用也由保險公司賠付。
不過,據記者了解,除了神州專車等少數網約車平臺,完全依託于汽車租賃公司的運營車輛外,目前像滴滴、Uber網約車平臺還接入了一定比例的私家車。記者同多位Uber、滴滴平臺私家車主交流,幾乎所有私家車主都誤以為:只要私家車購買了商業車險,出現事故後保險公司一定會理賠。
不過,國內一家大型保險公司理賠部工作人員告訴法治週末記者,車輛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是根據車輛是否從事運營分別厘定保費的,運營車輛保費一般較私家車高出近一倍。“如果私家車因從事運營發生風險,其實已經改變了車輛的用途,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法教授王國軍對此表示認可。他對法治週末記者介紹,保險法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對於私家車從事網約車可能出現的保險風險,2015年8月,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也曾專門發佈《關於使用手機應用軟體預約出行服務發生事故的理賠風險提示》,其中指出,預約車輛如為非運營車輛,“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乘客傷亡、車輛損毀的,保險公司可依法拒賠”。
不過,一位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告訴記者,很多私家車在運營中出現風險後,在索賠環節,很多車主往往隱瞞了其運營的事實,這也給保險公司的取證帶來挑戰。
前述《暫行辦法》也明確要求,私家車如果從事運營工作,需要變更車輛性質,即由非運營車輛變更為運營車輛。如此一來,私家車如果從事網約車運營,那麼就需按照運營車輛投保,屆時出現風險,也可由保險賠付。
不過,《暫行辦法》目前還未正式出臺。在這種情況下,張柱庭表示,是否通過購買額外保險的方式,對乘客、司機以及參與運營的私家車輛提供額外的保障,都取決於平臺自身的意願,並不具有強制力。
葉耘認為:“對於車輛損毀情況,要看事故責任,先由責任方承擔,承擔不了,再由平臺兜底。如果是對方司機全責,當然是由對方賠償。”
Uber、易到用車方面則未就該問題作出回復。
王軍指出,目前網約車平臺和司機、乘客的法律關係,不同於傳統計程車與司機和乘客的關係,完全比照後者可能不恰當,可能阻礙這種分享經濟的發展。不過,王軍強調,政府的監管規章可以分配投保義務,通過保險去化解最終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