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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制約“雙創”的法律藩籬

  • 發佈時間:2016-03-16 03:31:2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投資大咖談雙創

  創業大潮蓬勃發展。在創業者熱情被最大程度地激發後,他們所創造的一個個商業神話又激發了投資人的熱情。成百上千倍投資回報的可能性讓投資人甘冒風險,投入資金和信任。

  創業投資模式是一種制度,它的力量是制度的力量。有一個法律名詞叫“人力資本”,即指企業的某些員工,主要是核心領導者或提供核心價值的人,他們的價值不是工資薪酬所能覆蓋,也可被看成是一種資本。創業投資模式的邏輯起點,就是承認創業者的人力資本,並且以創業者的人力資本為主導。在另一方面,基於人力資本的特殊性,必須有一套制度對人力資本進行制約,才能保證創業者和投資人之間的交易公平,保證創業投資模式得以良性運轉。制度約束是創業投資模式的重要部分,實現股東間權利義務自由約定最好的法律基礎,就是優先股制度。

  然而,創業投資模式與現行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律存在諸多衝突。

  公司法不允許人力資本出資,創業投資模式中最為核心、最為關鍵的要素——人的價值無法得到法律的承認。專利技術雖然被允許出資,但更為重要的專利技術持續研發能力由於不符合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要求,而無法作為出資。

  沒有明確的優先股制度,自由設定股東權利的制度靈活性不足。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做出了股東分紅權和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同的規定,但是股東權利中的另外兩項重要內容——資本利得權以及分配剩餘財産的權利,仍然只能根據出資額確定,可説是治標而不治本。

  回購制度模糊引發不確定性。公司法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僅限于四種情況,並對其回購後的登出時間有明確要求;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問題,僅有對公司部分決議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回購權有明確規定,其他情形下是否可以回購語焉不詳,實務審判結果不一。在創業投資模式下,為了防止投資人與創業者由於出資進度不對等而導致利益失衡,通常會要求創業者較早離職不再參與創業的,要對其股權進行回購;如果創業企業無法實現預定的業績指標,或無法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退出渠道,投資人也會要求創業企業回購股權。而這些情形的回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顯然無法實現,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則産生極大的不確定性。

  無庫存股制度給股權激勵帶來困擾。成功的創業是集體的創業,往往需要通過激勵股權制度對核心創業者以外的團隊成員進行激勵。根據現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不能預留股權,股份有限公司雖可回購股份,但也要求其在短時間內將回購的股份登出,這使得公司實行員工激勵制度成為無源之水。

  創業投資模式實踐中長期處於法外成長狀態,積累了大量的法律風險,也使法律的權威性被質疑。很多企業選擇了適用境外法律的返程投資模式,在境外融資以避免境內的法律障礙。改善創業環境應先從改善法律環境開始,相信創業投資將會給經濟發展帶來無窮的動力;相信法制的健康發展會順應社會發展潮流,為社會進步保駕護航。(作者係天使成長營導師,尚倫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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