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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要過分苛責"知假買假"應追究"知假賣假"

  • 發佈時間:2016-03-15 08:0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金海燕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法院不要過分苛責"知假買假" 應追究"知假賣假"

  今年年初,王先生網購9件“維多利亞的秘密”文胸,後以發現文胸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為由,將王府井百貨北京網尚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2070元並三倍賠償。庭上,被告承認商品有瑕疵,但不認可是欺詐,同意退貨,拒絕賠償,並稱王先生是職業打假人,屬於惡意消費。

  消費者的維權官司打到法院,作為被告的商家往往會以消費者是“惡意消費”或“知假買假”為藉口,為自己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作辯護。這位王先生,面對商家這樣的辯護,似乎也有點不知所措,回避了商家“知假買假”的指責,只是申明:文胸是給女友買的,屬正常消費。

  我們知道,商家指責消費者“惡意消費”的唯一理由,往往只是所謂的“知假買假”。應當承認,從王先生的購買行為來説,前一次購買1件時,肯定並不知道自己所購商品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産品,而第二次購買8件,卻有在“知假”以後的“買假”嫌疑。

  然而,國家在2010年就出臺了新的産品安全標準,並且明令按原標準生産的産品,于2012年8月起不準生産銷售和進口。面對這樣的國家法令,商家卻在2016年仍將這些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賣給消費者。商家的這種銷售行為,豈不是“知假賣假”的“惡意銷售”?

  與消費者的“知假”相比,商家當然更應當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真還是假。這不僅因為商家對商品資訊的掌握,遠遠超過了一般消費者,更因為掌握所售商品是真是假,不出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這是商家的責任所在。正是因為有商家為了謀取不法利潤而放棄了“不賣假”的責任和商業道德,“知假賣假”在先,才造就了一些消費者的“知假買假”。

  但願商家或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指責消費者“知假買假”的時候,先反躬自問一下,是誰造就了面前的消費者的所謂“惡意消費”?如果有一點這樣的反躬自問,在指責消費者“知假買假”的時候,恐怕會覺得臉紅。

  一年一度的“3·15”又來臨了,但願我們的法院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時候,不要再在消費的“善意”還是“惡意”、消費者是“知假”還是“不知假”上過分糾纏,而更多地著力於對“知假賣假”的追究上。因為這才是造就“有品質的經濟”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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