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索賠更容易
- 發佈時間:2016-03-15 07:31:33 來源: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曾慶光 王曉筠)記者昨日從市場監管部門獲悉,違反新消法的糾紛仍然頻頻出現。今年以來,僅鷺江工商所就受理了近10起相關投訴。
【案例1】
“會呼吸的布料”
這種瞎話不能説
張先生到某商貿公司網站上購買了一件男式T恤,商家在網站上宣傳該T恤使用的是“會呼吸的布料”,品質如何如何有保證。可等收到貨後張先生才發現,衣服內的吊牌註明的執行標準已過期,洗滌標識與服裝內的洗滌標識不符。張先生覺得自己上當受騙了。
解讀:經過調解,商家最終給予了消費者400元的賠償。監管人員指出,根據新《消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同時,根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案例2】
耐用商品引糾紛
商家需自證清白
潘先生在專賣店購買了1台售價2900元的“聯想”攜帶型電腦。回家後,他用該電腦自帶的檢測軟體,檢測出新買的電腦電池充電使用週期居然已達16次,損耗達到8%。潘先生認為這台電腦已被他人使用過,於是向商家反映。沒想到,商家既無法提供電腦並未被使用過的證據,也拒絕進行更換等處理。
解讀:經調解,商家同意為潘先生更換新的攜帶型電腦,並給予其50元人民幣作為補償。監管人員指出,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消費者認為電腦已經被使用過,商家售後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自證清白”,因此有義務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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