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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先把合同看清楚

  • 發佈時間:2016-03-12 08:33:12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萬紅)“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昨天,市消協對外發佈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下的保險合同條款典型問題。通過對在津經營的18家保險公司185份不同類型的人身保險合同文本進行分析後顯示,這些合同文本存在部分合同條款內容約定不清不全,格式不規範,直接或間接減輕、免除保險公司自身責任等問題,易對被保險人、投保人的保險消費權益構成侵犯。

  問題保險服務説明不完整、不全面

  18家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中雖都有“閱讀指南”部分,對合同中可能遇到的情況做出了解釋説明,但在保險産品的基礎性質和功能簡介部分卻缺少明確説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關於不同保險類別的了解途徑只能通過保險銷售人員的介紹和自行了解,其獲取資訊的權威性和正確性會大打折扣,對可能存在的法律隱患或惡意推銷行為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此類問題的存在,不僅會侵犯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標的的基本知情權,更是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承擔的及時告知和解釋義務的缺失。

  問題保險合同構成表述不全面

  例如,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加險——國華附加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暢行無憂兩全保險合同”“泰山一號年金保險合同”和“萬能終身壽險——國華智多寶終身壽險(萬能型)C款保險合同”,在規定保險合同文本形式時均為“本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

  再如,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好B款年金(分紅型)保險合同”“富富餘1號兩全(分紅型)保險合同”“富富餘3號兩全(分紅型)保險合同”和“年年好百倍保兩全保險合同”合同文本形式,也規定為“本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

  問題保險公司未完全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

  有些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只是“對可能影響到被保險人享受本保險合同保障的重要內容進項了顯著標識”,只是對部分需要注意的條款和需解釋的詞彙做出標示。在許多“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和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並未做出顯著標識。

  問題保險條款部分內容缺失或約定不清

  例如,特別提示條款只包含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個基本名詞釋義和等待期、免責條款以及解除合同的風險的規定,並未涉及客戶服務指南、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的通知、如實告知義務、投保資訊變更等影響到合同成立與變動的重要方面。

  再如,保險合同中對“上繳認定材料和回饋確認資訊”的相關約定中較多使用“及時”、“第一時間”等籠統概念;除此之外,在“被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相關約定中,部分保險公司對資訊的認定只是籠統界定為“足以影響合同訂立和更改的事實情況”。

  問題保險合同中存在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

  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險每人平均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遵循公平正義原則的範圍內盡可能添加免責條款,但均不得超過必要的界限,損害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權利,作為相對弱勢方後者本應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

  例如,因表述失當引發歧義,如保險合同中關於“免責條款”裏排除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是未交足兩年的保險費如何返還未規定,對於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到底是否退還就會産生爭議。

  再如,在對重大疾病責任保險中的“釋義部分”對重大疾病名錄列舉時均選擇排除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情形,課題組認為這是保險公司減輕自己的保險責任,艾滋病也屬於重大疾病的一種,而且患病者不一定都是由於故意而患上該疾病,存在被保險人非故意感染艾滋病的情形,此時被保險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險對該種情形拒絕賠償,就使投保人既沒有規避風險也沒有得到補償,很顯然這是不公平的。

  問題保險合同內容部分順序安排不合理

  例如,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兩份保險合同,“太平福利健康B型款終身壽險(分紅型)”保險合同和“太平金生恒贏年金保險(分紅型)保險合同”。兩個保險合同都屬於分紅保險。合同正文分為:您(投保人)與我們(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合同、我們提供哪些保障利益、如何支付保險費、如何申請保險金、您還享有哪些權益及您必須了解的其他事項等六個部分,但該公司的保險合同條款順序上有的地方安排得不夠合理,例如猶豫期條款按照其他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慣例是放在前面的,但是本合同的猶豫期條款,放到了第五部分,從整體上看位置過於靠後,沒有將合同中重要或需要提示的條款置於方便消費者閱讀的部分,與之前的邏輯架構銜接不嚴謹,不利於消費者對合同內容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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