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鹿投資吸金史:那些年被追過的債
- 發佈時間:2016-03-11 09:14:2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快鹿投資集團及其董事局主席施建祥最近的曝光率猛漲。
先是滬上兩家理財公司金鹿財行和當天財富的債權轉讓産品遭新華社報道和網貼質疑,上海快鹿投資集團(下稱“快鹿投資”)召開新聞發佈會回應。繼而是快鹿投資重金打造的《葉問3》上映後,被曝刷票房而被廣電總局約談。更令人尷尬的是,施建祥還被媒體扒出個人經歷大量造假。
快鹿投資究竟是一家怎樣的公司?
此前,網易財經嘗試厘清快鹿投資與金鹿財行、當天財富、東虹橋擔保、東虹橋小貸等公司之間的關係(詳見《快鹿投資被曝涉龐氏騙局 發佈者遭千萬索賠》)。進一步調查發現,快鹿投資曾因高息借款、放貸而官司纏身。
2012年左右,快鹿投資及其實際控制人,一面以成立東虹橋擔保、對外投資金融服務等名義向他人借取鉅款,一面又以高達2%的月息,通過多個個人賬戶貸款給第三方。借款方包括上海原知名女富豪鄒蘊玉,以及後來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入獄的李衛星。而這些借款人的資金鏈斷裂,一度令快鹿投資放出的鉅額資金無法收回。
2013年起,因為多筆借款逾期未還,快鹿投資及其實際控制人連續被告上法庭。
然而,進入2014年、2015年,在當天財富、金鹿財行與快鹿投資持股的東虹橋小貸、東虹橋擔保實現戰略合作之後,快鹿投資的營收開始突飛猛進。
快鹿投資是如何創造業績神話的?
借“委託持股”之名吸取資金
工商資料顯示,東虹橋擔保成立於2012年8月15日,註冊資本5億元。其中,快鹿投資認繳出資額1.95億元,持有39%的股份。
鮮為人知的是,在東虹橋擔保成立前,快鹿投資曾以要出資成立東虹橋擔保的名義,高息吸取資金,後來卻未按時還本付息,終遭債權人鬱某通過法律途徑追討。而按照快鹿投資的自辯,借款其實是 “委託持股”。
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長民二(商)初字第1646號”判決書,展現了快鹿投資與鬱某圍繞東虹橋擔保出資産生的糾紛細節。
2012年4月23日,快鹿投資與自然人鬱某簽訂了一份《委託持股協議》(下稱“《協議》”)。雙方約定,由鬱某出資1500萬元,匯給快鹿投資,然後快鹿投資將代表鬱某,持有即將設立的東虹橋擔保3%的股份。
根據《協議》,鬱某委託快鹿投資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快鹿投資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東虹橋擔保;在東虹橋擔保股東登記名冊上以快鹿投資的名稱具名,快鹿投資可以以東虹橋擔保股東的身份參與相應活動,等等。
《協議》中同時約定,快鹿投資保證《協議》的有效性。如《協議》被司法部門認定為無效,則上述“投融資關係”將被視為借貸關係,快鹿投資成為借款人,鬱某有權隨時向快鹿投資收回本金和利息。
另外,在代持股期間,快鹿投資將保證鬱某的1500萬元出資享有15%的年回報收益率。鬱某可在出資3個月後要求撤資,收回本金和收益,快鹿投資承擔實際還款責任。
法院審核相關文件後確認:在鬱某共計向快鹿投資匯入1500萬元後,2012年4月23日、27日,快鹿投資向鬱某出具了《收據》,載明的收款事由均為“代持股”。
2013年6月26日,鬱某向快鹿投資發出律師函,表示將按《協議》行使撤資權利,要求快鹿投資在收函起二十日內一次性歸還1500萬元本金及對應的收益。
2013年8月13日、9月2日,快鹿投資分兩次共歸還鬱某200萬元,但剩下的1300萬元本金及收益卻一直拖欠,終被鬱某訴至法院。
糾紛發生後,快鹿投資向法院確認,收到鬱某的資金後,這些款項隨即被轉出,用於公司的經營。但另一方面,快鹿投資又辯稱,《協議》確認其與鬱某是委託持股關係,快鹿投資收到鬱某的1500萬元後,對東虹橋擔保完成了出資及工商登記,因此不認可自己與鬱某是借款關係。
但法院一審和二審均判定雙方之間是借款關係,要求快鹿投資向鬱某還本付息。
多筆借款逾期未還遭訴訟
快鹿投資以出資設立東虹橋擔保的名義和高息承諾向鬱某吸取1500萬元資金的同一時期,公司實際控制人施建興與董事局主席施建祥兄弟二人,亦因“對外投資金融服務需要”欠下鉅額債務。其中3000萬元,是資金出借方按施氏兄弟的要求劃入快鹿投資的賬戶。最終,因這些借款逾期未還,債權人將快鹿投資和施氏兄弟告上法庭。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201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946號”判決書顯示,2012年7月3日,上海元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元申實業”)與施建興、施建祥及快鹿投資簽訂了《借款協議》,施建興、施建祥因“對外投資金融服務需要”,向元申實業借款3000萬元,時間從2012年7月3日至8月11日,月息3%。快鹿投資為施建興、施建祥的借款及履約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2012年7月4日,元申實業按照施建興、施建祥的要求,將3000萬元劃入快鹿投資的銀行賬戶。2013年2月8日,快鹿投資根據施建祥的要求,向元申實業匯回300萬元。但此後元申實業再未收到借款的剩餘本金與利息。
除了向元申實業借款3000萬元以外,法院還查明:2011年12月26日和2012年2月10日、11日,施建祥、施建興又向自然人陳某累計借款8400萬元。
2013年9月,作為乙方的施建興、施建祥和快鹿投資,與作為甲方的元申實業、陳某等債權方,就還款問題共同協商,簽署了一份《會議紀要》。
該紀要載明,甲方要求,施建祥、施建興與陳某之間的民間借貸,以及向元申實業的借款,由快鹿投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方則表示,對於欠陳某、元申實業等方面的債務,會積極面對。但鋻於經濟形勢嚴峻,施建祥、快鹿投資目前面臨困難,提出了調低借款利息、以原來所還款項衝抵本金、以現金或以股權折價方式還款、延長還款期限等方案。
但是在此之後,施建祥、施建興和快鹿投資並未向元申實業歸還借款本金和付息,元申實業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以上過程可見,在東虹橋擔保成立前後,施建興、施建祥和快鹿投資,以出資設立東虹橋擔保、對外投資金融服務的名義,僅向鬱某、元申實業和陳某三方的借款,累計就達1.29億元。
2013年起,因為多筆借款逾期未還而連續被告上法庭,當時的快鹿投資,除了拿出1.95億元參與設立東虹橋擔保外,還把錢用到了哪,以致無法按時還款付息?
借道個人賬戶向企業高息放貸
網易財經發現,快鹿投資在從鬱某、元申實業、陳某等方面獲得借款的同一時期,存在著以高達2%的月息(年息24%。銀行貸款年息一般不到5%。編者注),把鉅額資金貸給昔日上海女富豪鄒蘊玉及其關聯公司的行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快鹿投資與鄒蘊玉的關聯公司簽訂的《借款保證合同》,定義為“企業間非法借貸”。
2013年,曾經登上胡潤富豪榜的上海女富豪鄒蘊玉及其關聯企業高遠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高遠控股”),因為民間借貸糾紛多次被告上法庭。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一中院出具的兩份判決書顯示,2012年9月29日,快鹿投資與鄒蘊玉及其擔任法人的高遠控股簽訂《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高遠控股因“錄潤項目”向快鹿投資借款336萬元,期限為2012年9月29日至11月28日,借款利息高達每月2%。但快鹿投資最終未能按期收回這筆款項。
除此以外,多份法律文件顯示:2012年8月30日,自然人倪某與鄒蘊玉、高遠控股及高遠置業共同簽訂《借款保證合同》,約定倪某向鄒蘊玉借出資金1904萬元,月息2%,為期1年。合同簽訂次日,倪某按鄒蘊玉指示劃款500萬元,最後也未能按期收回這筆款項。
這裡的倪某,長期擔任快鹿投資管理人員和快鹿投資關聯企業負責人。但網易財經目前尚未確認倪某出借500萬元的資金來源。
而在2012年6月19日,另一自然人賀某與鄒蘊玉等簽訂了《借款保證合同》,由賀某向高遠控股借出資金2200萬元,月息2%,為期1個月。但賀某借出資金後,也未能按期收回本息,於是將鄒蘊玉及其系列關聯公司告上法庭。
在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出具的“(2014)長民二(商)初字第4053號”判決書中,賀某承認,自己借給高遠控股的2200萬元,係從快鹿投資所借,目的是為了“賺取息差”。
但高遠控股及鄒蘊玉方面卻表示,高遠控股方面根本不認識賀某,上述2200萬元實際是向快鹿投資所借;賀某是快鹿投資控制的“人頭賬戶”(一般是指用別人的身份開立銀行賬戶供自己使用。編者注)。高遠控股方面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關於賀某的社保賬戶查詢記錄,證明賀某是快鹿投資關聯企業快鹿實業有限公司的員工。
長寧區法院最終認定:上述2200萬元,是同一天由快鹿投資賬戶劃入賀某個人賬戶,再由賀某劃款給高遠控股。賀某無法證明自己對此2200萬元擁有實質性權利,因此這筆借款被認定為名為個人出借,實際是企業間的資金拆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除此以外,長寧區法院還在判決書中披露,“快鹿投資與高遠控股及其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多筆借貸關係”。但法院並未公佈快鹿投資向高遠控股累計借出的資金規模。
類似賀某這樣的自然人從快鹿投資的賬戶獲得資金,將資金以月息2%放貸給企業的現象,並非個案。甚至有自然人向第三方企業放貸鉅額資金,錢是直接從快鹿投資的賬戶匯到第三方企業的賬戶,第三方企業還款時再直接將資金匯到快鹿投資的賬戶,徹底省略了中間的自然人賬戶過橋。
網易財經獲得的上海市長寧區法院“(2012)長民一(民)初字第965號”判決書顯示,2011年5月和9月,自然人沈某累計向另一自然人李衛星借出資金2.85億元,兩筆借款月息為1.95%和2%。沈某當時擔任快鹿投資的管理人員。網易財經查閱工商資料發現,沈某後來還擔任了東虹橋擔保的法定代表人。
但實際的借款操作,是由快鹿投資分多次將2.85億元劃款至李衛星指定的浙江四兄控股集團。其中,第二次借出的1.5億元最終發生了還款糾紛,為此快鹿投資向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報案。
然而在進入司法環節後,沈某卻無法向法院證明上述2.85億元是其本人所有,因為這些資金均是由快鹿投資的賬戶流轉出來。2.85億元借款中,浙江四兄控股集團(下稱“四兄控股”)後來曾將1.35億元以還款名義轉賬至快鹿投資的賬戶。
由於在舉證期內沈某未能證明2.85億元係本人所有,因此法院質疑沈某是否為真實的貸款人。
李衛星因為向33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計13億余元,于2012年3月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前述由快鹿投資的賬戶轉給四兄控股的第二筆1.5億元資金如何收回,就成了懸案。
業績神話如何煉成?
對鄒蘊玉、李衛星及兩人關聯公司放出的鉅額資金無法按期收回,一度讓快鹿投資陷入困境,面對前述鬱某、陳某、元申實業等債權方的逼債,多次無法按時還本付息。
不過進入2014年、2015年,在快鹿投資間接參與發起設立的當天財富、金鹿財行兩家理財公司,與快鹿投資持有股權的上海東虹橋小貸公司、東虹橋擔保公司實現戰略合作之後,快鹿投資開始一掃往日頹勢,營收也突飛猛進。
此處值得一提的是,網易財經梳理工商資料資訊發現,在之前快鹿投資與鄒蘊玉、李衛星及兩人關聯公司的借貸糾紛中出現過的賀某、沈某,此後又在快鹿投資與金鹿財行、當天財富、東虹橋小貸、東虹橋擔保之間的持股關係及股權轉讓鏈中再次出現,搖身一變成了當天財富、金鹿財行、東虹橋小貸的間接股東。而曾以“個人名義”向高遠控股放貸的快鹿投資管理人員倪某,也在上述關係鏈中頻繁進出。
2016年2月24日,快鹿投資在其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向媒體宣佈,2015年“實現年銷售額1000億元人民幣”。
快鹿投資控制的上市公司神開股份(002278.SZ)此前披露的股東資訊顯示,快鹿投資2012年、2013年的營收分別為6.04億元、5.53億元,2014年營收暴增至102.09億元,2015年1-8月合併營收達到510.33億元。
2012年、2013年、2014年以及2015年1-8月,快鹿投資的凈利潤分別為1.23億元、1.36億元、1.44億元和1.27億元。而同期的利息收入高達1.63億元、1.97億元、2.03億元和1.17億元。
快鹿投資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主營業務是什麼?這三年的利息收入為何能高達1.63億元、1.97億元和2.03億元?
快鹿投資2014年、2015年營收的爆發性增長,主要是由什麼收入推動?
鬱某、元申實業在2012年劃給快鹿投資的合計4500萬元借款,放貸人沈某通過快鹿投資劃給李衛星關聯公司的1.5億元未收回款項,以及快鹿投資借給鄒蘊玉未能收回的款項,是否有在快鹿投資通過神開股份披露的財務報表中體現?
網易財經3月2日通過郵件和微信向快鹿投資方面提出了上述問題,其間多次詢問。但截至發稿,仍未獲對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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