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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孰重孰輕

  • 發佈時間:2016-03-07 00:30: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裴小星  責任編輯:羅伯特

  蘋果公司作為當今全球最大的智慧手機生産商之一,其國際影響力毋庸置疑,公司的一舉一動都被置於鎂光燈之下,近期美國加州中區聯邦法院的一紙裁決更是將蘋果公司推到了風口浪尖。

  FBI想獲取蘋果手機用戶個人資訊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聯邦法官謝麗·皮姆于當地時間2016年2月16日作出裁決:蘋果公司必須協助聯邦調查局(FBI)獲取一名恐怖襲擊案涉案槍手所用手機的加密數據。

  這項裁決是對聯邦檢察官所提要求的回應。檢察官指出,在對2015年12月加州聖貝納迪諾槍擊案中的被警方擊斃的槍手——賽義德·法魯克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無法獲取法魯克所使用的一部蘋果手機內的加密資訊,因此需要蘋果公司在技術上協助調取關鍵的加密數據。據悉,法魯克使用的蘋果5c手機運作ios9作業系統。蘋果ios8及以上版本作業系統具有強加密功能,只有輸入用戶設定的密碼才能解鎖設備中的加密數據,如果輸錯密碼達到一定次數,手機內原先的數據會被清除。

  不清楚之前FBI與蘋果公司之間的溝通如何,但對外公佈的加州法院強制命令對蘋果公司提出了兩點要求:第一點,協助解鎖手機,防止解鎖不成,硬體加密程式自動抹除手機裏的數據。第二點,幫FBI開發一個“小工具”,但具體內容語焉不詳。

  蘋果公司對該項裁決表示了強烈的反對,主要針對的便是第二點要求。公司以總裁庫克的名義在官網上發了《致用戶的一封信》,表示當FBI跟其要數據和專業工程師的時候,蘋果公司都給予了配合,但是現在FBI要的是一樣蘋果公司本來就沒有的東西,要求給蘋果手機開一個ios系統的後門,從而繞過蘋果手機中許多重要的安全設置,而一旦後門打開,所有基於ios系統的設備都可以被FBI入侵。

  在蘋果公司看來,這便意味著全球所有蘋果手機用戶都將在美國FBI的監控之下,這對蘋果公司的信譽、産品的銷量或將産生致命的打擊。而法院的要求無疑是借題發揮,想要通過一個孤立案件賦予FBI名正言順獲取蘋果手機用戶個人資訊的權利。此舉或許會有利於國家安全的保障,卻毋庸置疑侵犯了美國民眾乃至全世界用戶的個人隱私。

  國家安全VS個人隱私

  對法官的裁決,蘋果公司總裁庫裏説:我們是美國,是應享有隱私及安全的國家。是否應當以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換取國家安全?各方眾説紛紜。美國憲法對這兩者有怎樣的傾向性?

  美國憲法通過諸多條款表明保障國家安全是聯邦政府的首要且唯一必須履行的職責。而個人隱私權是指保證個人的私生活、家庭生活、私人住宅和個人通信不受到任意干涉。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了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産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智慧手機越來越普及,數據安全也成為公民非常重要的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內涵也隨之擴大,被認為應包括“個人的資訊、數據不應當被隨意獲取和傳播”的權利。

  那麼問題最終落在了國家安全與公民隱私的平衡之上:公民的隱私對司法機關以維護國家安全名義侵犯的容忍度應該是多少?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理查德·波斯納看來:無論是安全還是自由,都不具有優先保護權。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孰重孰輕,美國憲法並沒有給出明確的意見,而是將具體裁決權賦予了各個州的法院。

  加州法院在此次事件中未將正義的天平偏向消費者的隱私,雖然該裁決從表面上看並不違憲,但並不意味著就是完全正當的。

  蘋果一案裁決的正當之處

  在2001年“9·11”事件之後一個月,時任美國總統的小布希簽署並頒布了《愛國者法案》,其目的在於“使用適當之手段來阻止或避免恐怖主義,以團結並強化美國”,並允許執法部門有權力對任何與恐怖活動有關的資訊進行調查。《愛國者法案》于美國當地時間2015年5月31日24時到期後,取而代之的是《美國自由法案》,自由法案規定由電信公司來負責收集和存儲這些數據,政府只有在確認某個人或某個組織有恐怖活動嫌疑的時候才能向電信公司索取相關數據。

  不難發現,美國對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態度變化的直接因素是“9·11”事件,當時的環境下,美國法律毫無懸念地將天平傾向於國家安全。而目前的現實是,恐怖的威脅並非高度戒備,也並非完全可以忽略,而是處於中間地帶,因此美國法律又開始傾向於壓縮政府權力。法院關於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的考慮無疑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現實的國際和國內環境。

  此次蘋果事件涉及的是近三年以來全美死亡最多的槍擊事件。槍手法魯克經確認為美國國籍的成年男子,聯邦調查局官員在槍擊事件新聞發佈會上説,法魯克的父親表示法魯克是ISIS的支援者,但目前仍無法斷定這起槍擊事件是否屬於恐怖襲擊,尚需更多證據進行分析。正是因為對嫌疑犯動機的查明尚無法排除恐怖襲擊的可能性,故聯邦調查局一直按“恐怖主義行為”對該案進行調查。

  此次加州中區聯邦法院作出此等裁決,應當也是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在國家安全和隱私權的衝突面前,法院採取的顯然是損益比較的原則:如果增加國家安全的利益超過減少公民自由所帶來的弊端,那麼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公民自由權就應受到限制。需要指出的是,事發至今兩月有餘,聯邦調查局也並未對加州槍擊事件給出明確的定性,僅是含糊其辭地表示“不排除是恐怖襲擊”。法院現在的作法似乎有“寧枉勿縱”的嫌疑。

  裁決與美國民主自由精神相悖

  美國長期以來以“人權大國”和“民主之邦”自居,其文化的核心價值便在於自由,而個人隱私權對美國社會的民主和自由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個人隱私,個人就難以逃避政府和社會的壓力而獨立思考,隱私權與個人的創造性和獨立性密切相關。沒有個人隱私的社會就不可能是自由的社會。美國人對個人隱私的看重也是廣為人知的。兩年前的“棱鏡門”事件便因為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在美國各界及國際社會掀起軒然大波,最終卻由於監控對象並非本國公民以及對反恐的作用而獲得大部分美國民眾的諒解。

  而此次“蘋果事件”中法魯克為出生在美國的百分百的美國公民,政府以反恐為名對自己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侵犯無疑是與美國的自由理念相悖的。反恐是否可以成為侵犯個人隱私、動用一切手段去獲取個人資訊的“霸王準則”?恐怕不是每個人都能認同的。在這場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之爭中,美國正逐漸滑向了自己一直以來所反對的“專制國家”。

  裁決與國際法相悖

  美國參議院1992年批准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強調對公民人權的保護,在國際法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此案中,美國法院裁定蘋果公司須協助FBI建立後門程式用以破解所有蘋果設備的行為,明顯侵犯了其他國家公民的隱私權、人權和自由,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現代國際法中有約必守是最基本的法治精神。美國參議院批准了該公約,該公約對美國就産生了法律上的約束力。所以法院的裁決是對法治精神的違背,也體現了利益對正義的侵蝕。

  在法治的國際環境下,為保護個人權利,國家利益有些時候也應做出讓步,以維繫現代社會文明。

  法院命令的最後一條是,如果蘋果公司對該命令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法院申請解除此項司法命令。蘋果公司已明確表態要抗爭到底,而FBI也不會善罷甘休,事態究竟會如何發展我們不得而知。

  不過,從人類歷史的發展來看,人作為個體的價值和權利正在日益凸顯。在現在這個人與人相互連接而構築起來的網際網路時代,即使國家面對非常嚴峻的形勢,公民個人的權利也絕不會是可有可無的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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