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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最高或罰100萬元

  • 發佈時間:2016-02-26 09:32:13  來源:寧夏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康帥博”速食麵、“粵利粵”餅乾、“營養抉線”飲料……這些廣受消費者詬病的“傍名牌”現象,今後或將受到重罰。25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規定,經營者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的,最高或罰款100萬元。

  根據送審稿的定義,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的行為有四種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近似的商業標識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業標識,與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將與知名企業和企業集團名稱中的字號或其簡稱,作為商標中的文字標識或者域名主體部分等使用的。

  送審稿規定,“傍名牌”的經營者,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情節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現行法律中,此類行為最高僅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送審稿對此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一般管轄權,相關部門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針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力度弱、震懾力不強等情況,送審稿完善了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許可權和職責,賦予執法機關查封扣押權等行政強制措施。

  對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調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況,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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