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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不動産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係爭議

  • 發佈時間:2016-02-24 05:55:1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2月23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法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並於3月1日正式實施。《解釋》共22個條文,重點內容涉及不動産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係爭議、預告登記的效力、特殊動産轉讓中的“善意第三人”、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的範圍、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司法保護、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等6個方面。

  其中,關於不動産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係爭議方面,《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産物權,不動産物權爭議涉及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衝突的現象。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産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産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産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産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産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係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産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援其訴訟請求。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從司法實踐看,與善意取得相關的糾紛非常常見,它不僅存在於物權確認糾紛、執行異議之訴等糾紛中,而且更為廣泛地遍佈在為數眾多的合同、侵權乃至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中。而《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在理解上存在諸多爭議之處,如何正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適用中的一個重點、難點和熱點。

  對此,在認定不動産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方面,《解釋》明確了5種情形,包括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産權利的有關事項;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産物權。

  針對記者提出的有關“開放小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程新文認為,上述舉措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物和有關資源效益的最大化,這是一個非常具有前瞻性的、與時俱進的城市發展理念,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大發展理念中的共用發展理念的體現,也是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重要舉措,符合當今世界的潮流和發展趨勢,對於推進城市現代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目前,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這一意見屬於黨和國家政策的層面,涉及包括業主在內的有關主體的權益保障問題,還有一個通過立法實現法治化的過程。”程新文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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