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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發文減少土儲規模 叫停土儲貸款

  • 發佈時間:2016-02-24 00:30:4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月23日,財政部、國土部、央行、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後年度土地儲備規模,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專家稱此舉意在避免土地資源浪費和降低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通知稱,各地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通知強調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體規模,現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地方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後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於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通知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

  一位西南某市財政系統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事實上,很多地方的城投公司等經營性機構用沒有開發、沒有完成拆遷安置的“生地”作抵押,從銀行拿到貸款後,將土地整理開發成“熟地”,之後將“熟地”進行“招拍挂”,以此獲得土地出讓收入,再用這部分收入來歸還銀行貸款。如果土地出讓收入不理想,歸還債務就可能存在困難。

  專家表示,新規切斷了地方政府通過土地抵押去銀行獲得貸款的後路,主要解決了地方政府借債的正規化問題,避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進一步擴大。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區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對於重復設置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壓縮歸併的基礎上,按規定重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此外,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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