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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 清理土地儲備機構

  • 發佈時間:2016-02-23 12:05:4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中國網財經2月23日訊 據財政部消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通知稱,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對於重復設置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壓縮歸併的基礎上,按規定重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

  通知還明確,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土地儲備職能之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已經承擔的上述事務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限期剝離和劃轉。

  此外,各地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現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後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於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對清理甄別後認定為地方政府債務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償債資金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並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置換。

  同時,通知還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地方政府應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根據本地區土地儲備相關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於土地儲備的債券發行規模和期限。

  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不得用於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開支。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此外,通知還明確,地方財政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轄區內土地儲備機構制定項目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佈項目實施內容、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條件、績效評價標準、最終結果、取得成效等相關資訊,嚴禁層層轉包。項目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數額獲取報酬,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掛鉤,也不得以項目所涉及的土地名義融資或者變相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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