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網購手機後發覺上當 告商家廣告欺詐被駁回
- 發佈時間:2016-02-23 14:47:00 來源:羊城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州市民梁某在一款手機的官網廣告宣傳中看到“極致”、“從未有過的自拍體驗”、“智慧天線實現了前所未有的突破”等描述後,網購了一台,事後發覺“上當”,認為手機公司此舉是欺詐,起訴到法院要求退款2329元並一倍賠償等,被廣州市中院駁回。法官表示,廣告違法並不必然構成民事欺詐,工商部門對違法廣告的認定和處置與本案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沒有必然關係。
網購手機後發覺
上當
告商家廣告欺詐
駁回
廣州市民梁某認為商家應退款並賠償;法院稱廣告誇張並不等於民事欺詐
見廣告後網購兩千元手機
梁某在相關媒體上看到某款手機的廣告宣傳,登陸該手機所在公司的官方網站瀏覽,看到有某手機2及相關配件在售,發現上面的配置宣傳這樣寫道:CPU為全球首發的高通APQ8064,帶來極致的運作速度;PPI比頂尖更頂尖;機體握感堅持亞洲人的最佳手持體驗;IPS視網膜大屏展現前所未有的清晰、銳利、鮮活、平滑;前置攝像頭全面革新自拍畫質,呈現從未有過的自拍體驗;智慧天線實現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比主流快一倍……
梁某于2013年1月在生産該手機的公司的官方網站上,購買了一台某手機2和一張MI2極清高透貼膜,分別花費2299元和30元,共2329元。
起訴退款並賠償被法院駁回
幾天后,梁某收到産品,但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所購的手機經常在非使用狀態下自動重啟,有幾次所安裝的程式還全部丟失。
網上查詢後,梁某稱其發現許多消費者也碰到類似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諮詢客服也沒結果,詢問朋友後竟被告知該手機的廣告宣傳是違法的,屬於虛假誇大。
梁某稱,其並沒覺得某手機2屬於頂級。其以生産該手機的公司違反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要求生産該手機的公司返還購物款2329元同時賠償2329元,此外要支付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等並書面賠禮道歉、召回同款産品。
生産該手機的公司稱,無論在銷售廣告還是産品包裝上,公司均對與某手機2産品品質及性能相關的處理器、圖形處理器、記憶體、螢幕等各項技術參數作了真實、全面的標注,不會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作出誤導,且涉案産品不存在任何品質問題,請求法院駁回梁某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産品不存在品質問題,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廣州市中院終審後,判決駁回梁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廣告誇張並不必然是欺詐
法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欺詐行為的認定,欺詐行為應同時滿足3個要件:存在欺詐行為、存在欺詐故意、受害人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其一,不當的廣告宣傳行為並不等於欺詐行為,廣告違法與廣告欺詐亦有情節輕重之分。生産該手機的公司誇大其産品效果確有不當,然而宣傳用語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認定構成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其二,生産該手機的公司交付的手機産品的型號、硬體配置、技術參數等涉産品品質的核心內容均與其廣告相同。其三,梁某對其所購買的産品應有基本的了解和認識,其因未盡合理的謹慎義務而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不屬於錯誤的意思表示,與生産該手機的公司的廣告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況且,從梁某的陳述看,其自2013年1月購買至今已逾兩年,卻無客觀證據證實産品存在品質問題,也無證據證實存在實際損失。可見,生産該手機的公司的廣告宣傳並不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工商行政部門對生産該手機的公司的廣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置與本案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影響本案的認定和處理。
極致
自拍體驗
智慧天線的突破
廣州市中院商事庭法官説,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廣告法進一步規範了廣告活動,但在國家依法懲治違法廣告的同時,消費者也要提高警覺,在消費特別是網購時盡到基本的合理注意義務,否則訴訟請求可能無法得到法院支援。
“就本案而言,消費者梁某陷入了常見的‘廣告行政違法=廣告民事欺詐’的思維誤區。”法官説,首先,本案中生産該手機的公司存在廣告違法行為是肯定的,這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生産該手機的公司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為證,足資認定。那麼,被認定為違法的廣告是否必然構成民事欺詐?答案則不確定,關鍵看具體個案中的廣告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具體到本案,答案是否定的。
法官特別指出,工商行政部門對生産該手機的公司的廣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置與本案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分屬不同法律體系又並行不悖的責任形式,有各自獨立的判斷標準。
法官提醒,眾商家在做廣告宣傳時切勿任性,違法將被懲處,廣大消費者則切勿輕信廣告,消費切記理性!(記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