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煤炭落後産能退出新機制
- 發佈時間:2016-02-23 05:52:18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受經濟增速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給持續過剩的矛盾進一步突出,導致煤炭價格持續下跌,煤炭行業陷入虧損困境。不久前,國務院印發了《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要求在近年來淘汰落後煤炭産能的基礎上,從2016年開始,用3年至5年的時間,煤炭行業再退出産能5億噸左右、減量重組5億噸左右。
專家表示,當前必須加快建立健全常態化退出機制,幫助煤炭落後産能平穩有序淘汰,使煤礦退得出、轉得好。
做“減法”大勢所趨
2006年以來,煤炭産業産能快速擴張。“十二五”期間累計投資2.35萬億元,年均投資近5000億元。截至2015年底,全國煤礦總規模為57億噸。而煤炭消費需求則明顯放緩,2014年全國煤炭消費同比下降2.9%,2015年預計在4%左右。供給側和需求側不匹配,導致産能過剩嚴重。
“煤炭落後産能在煤炭産能過剩、市場供求失衡中的負面影響很大。”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院長岳福斌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在過剩産能中,落後産能是重要組成部分。以小煤礦為例,其産量仍處於5億噸左右的水準,在煤炭總産量中的佔比超過12%。據統計,目前,我國有規模以上煤炭企業6850家,煤礦1.08萬處,平均單井生産能力不到35萬噸/年。其中,小煤礦7000多處(年産量9萬噸以下煤礦5400多個),産量不到20%,安全事故佔70%以上。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局長喬乃琛表示,當前煤炭市場低迷,且短時間內看不到轉折跡象,加上國外進口優質廉價煤和資源環境約束等多重因素影響,煤礦企業生存經營非常困難,客觀上給安全生産帶來了挑戰,事故幾率加大,小煤礦更為突出。因此,在市場、利潤和安全沒保障的情況下,加快小煤礦關閉退出、淘汰落後産能是大勢所趨,是煤炭行業調整結構、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的有效途徑和必然選擇。
岳福斌也指出,在下游需求疲軟、新消費點沒有有效形成的條件下,只有在煤炭總産能上做“減法”,才能緩解産能過剩壓力。考慮我國煤炭産能呈現的先進與落後疊加的特點,為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擠出效應,按照社會生産力發展規律和煤炭産能結構優化的要求,化解煤炭産能過剩首先要減掉落後産能。
渠道不暢 退出受阻
淘汰落後産能早已成為行業共識。“早在2005年開始,伴隨著大基地、大集團建設和大規模、大力度的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推進,煤炭落後産能退出成效顯著。但同時,這項工作的推進與客觀要求和願望還有較大的差距。”岳福斌説。
2014年初,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發文,明確我國將逐步淘汰年産量9萬噸及以下的煤礦。不過,從實踐層面看,去産能的難度不小。其中既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也有退出成本高、機制缺乏配套等因素。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山西煤炭開採時間長、開發強度大,部分老國有煤礦資源接近枯竭。按照市場化機制,煤礦企業有意逐漸進入關閉破産退出程式,但由於沒有相關退出政策扶持,靠企業自身很難解決煤礦退出後職工安置、礦區産業接續問題,甚至影響到區域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礦井退出處於兩難境地。
岳福斌告訴記者,2012年以來,進入“寒冬”的煤炭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特別是老煤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多、包袱重、成本高、效益差,沒有外力的支援,讓他們加大落後産能的退出力度,難度可想而知。而且,煤炭産業前期建設投入大,退出後資産和人才損失嚴重;其債務、貸款清償處理壓力大,特別是由企業承擔的退出人員一次性就業補償金、家屬安置費、再就業崗位提供等,都將使大多數企業無能為力。目前政府除了少量的財政獎勵資金支援外,缺少直接、有效的支援措施。有的地方雖可用新增先進産能置換,但因目前所有新項目的審批核準都從嚴把關,被置換的落後産能難以及時退出。
“在善後機制方面,‘二手’煤炭生産要素市場沒有發育成熟,難以發揮應有的機製作用。煤炭落後産能的退出,必然會形成一批報廢的設施設備,留下債權債務、生態環境欠賬、下崗人員安置等問題。這一系列問題的妥善處理,需建立切實可行的善後機制。”岳福斌説。
應建立常態化新機制
《意見》明確,我國將加快淘汰落後産能和其他不符合産業政策的産能,並引導相關煤礦有序退出。岳福斌指出,煤炭落後産能退出,是煤炭生産要素的再配置,産業結構和利益關係的大調整,涉及社會經濟的諸多方面,須建立相應配套機制,做到退出前無後顧之憂、退出後穩定妥當。總的來看,必須堅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産業政策為指導,市場機制為基礎,建立健全常態化的退出機制,實現煤炭落後産能的平穩有序退出。
他指出,在市場機制建設方面,要突出透明度,公開政府政策資訊、進入市場的産能商品資訊、市場行為主體的相關資訊等;要體現競爭的公平性,給予市場交易行為主體以平等的國民待遇,尊重交易主體行為的自主性,政府作為交易主體行為要規範;要做到交易規則的一致性。
在激勵機制方面,對落後産能退出予以財政支援,重點解決退出過程中的職工安置、企業轉産等問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落後産能退出工作,要加大轉移支付的力度;對煤炭落後産能退出任務較重且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予以獎勵等。
在約束機制方面,應該明確産能退出各環節、各參與主體的責任;要建立協同機制,依法依規推進落後産能退出;將煤炭落後産能退出納入煤炭主管部門、産區和企業幹部的考核體系;對違反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的、工作嚴重失職或失誤、對煤炭落後産能退出形成嚴重負面影響的,要進行問責,嚴肅處理。
在協調機制方面,要通過一系列手段和措施,促使各參與主體相互配合、相互支援、相互促進,減少資源浪費,提高退出效率,為更好地實現共同目標創造良好的條件。
在保障機制方面,必須建立以職工為本、投資者權益為重點、煤炭産業健康發展為準則、社會穩定為基本要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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